与何胤书论止杀
    与何胤书论止杀

    [梁]周颙⑴

    普通年中,何胤⑵侈于味,食必方丈⑶。后稍欲其甚者,使门人议之⑷。学士钟岏曰:“蛆之就脯,骤于屈伸;蟹之将糖,躁扰弥甚。仁人用意,深怀如怛。且不悴不荣,曾刍荛之不若;无馨无臭,与瓦砾其何算?”⑸

    有汝南周颙贻胤书曰:“丈人所以未极遐蹈⑹,惑在于不全菜耶。剉折之升鼎俎,网罟之兴载册⑺,其来实远,谁敢干议?观圣人之设膳馐,乃复为之品节⑻,盖以茹毛饮血,与生民共始,纵而勿裁,将无崖畔。善为士者,岂不以恕己为怀?是各静封疆,罔相陵轹⑼。况乃变之大者,莫过死生。生之所重,无过性命。性命之于彼极切,滋味之于我可赊⑽。而终身朝脯,资之以永岁。彼就怨酷,莫能自伸。我业长久,吁哉可畏!且区区微卵,脆薄易矜;歂彼弱麑,顾步宜愍。观其饮啄飞沉,使人怜悼,况可甘心扑揥⑾,加复恣意吞嚼?至乃野牧成群,闲豢重圈,量肉揣毛,以俟支剥⑿,如土委地,佥⒀谓常理,可为怆息!事岂一途,若云三世理诬,则幸矣良快。如使此道果然,而受形未息,一往一来,生死常事,杂报如家,人天如客,过客日少,在家日多。吾修信业,未足长免,则伤心之惨,行亦自及⒁。丈人于血气之类,虽不身残,至于晨凫沉鲤,不能不取备屠门。财贝之一经盗手,犹为廉士所弃。生性之一启鸾刀,宁复慈心所忍?驺虞⒂虽饥,非自死之草不食。闻其风,岂不使人多愧耻!”

    胤获书纳之,遂绝血味。注《百论》、《十二门论》,行于法俗——

    ⑴周颙(yóng):字彦伦,历仕宋、齐。据《南齐书·周颙传》,宋明帝曾因其通晓佛经招入殿内,帝所为惨毒之事,周颙不敢显谏,但常诵读经中因缘罪福之事,帝闻之心动。周颙性喜山中隐居,断肉食,清贫寡欲,虽有妻子,常乐独处。著有《三宗论》等,为时人所推崇。

    ⑵何胤:字子季,仕齐,官至中书令,后退隐。注《百法论》、《十二门论》各一卷,晚年断肉。

    ⑶方丈:一丈见方,谓菜肴罗列之多。

    ⑷据《南齐书·周颙传》,何胤不再食用活的生类,但仍想食用蛆脯、糖蟹、蚶蛎等,召集门人发表看法。

    ⑸门人钟岏认为不应食用蛆脯、糖蟹,但蚶蛎等不算是独立的生命体,因此可以食用。据《南齐书·周颙传》,竟陵王萧子良见到此议后大怒。

    ⑹未极遐蹈:对佛法未得究竟。

    ⑺网罟之兴载册:《周易·系辞下》记载:伏羲氏“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

    ⑻品节:按不同地位、身份而加以节制。

    ⑼封疆:国界。罔相陵轹:彼此互不侵犯。

    ⑽可赊:可缺。

    ⑾扑揥(tì):捕捉。

    ⑿用围栏将牲畜圈养起来,等待宰杀。

    ⒀佥(qiān):全,都。

    ⒁行亦自及:自己将会遭受同样的报应。

    ⒂驺虞:一种义兽,不食生物,不履生草,有至信之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