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二十五划)13
    【眼识】是五识之一,六识之一,八识之一。以眼根为所依,以色境为所缘,随根立名,而名眼识,产生对色境的了别作用。见《百法明门论》。

    【执】指由虚妄分别之心,对事物或事理固执不舍。又称迷执、执著,不知五蕴和合产生人等众生,而妄执人我为实我的存在,为人执、我执或生执。不知五蕴之法乃虚幻不实的现象,而妄执法我为实体,称为法执。以上二者,称为二执——我、法二执、人法二执。有部等小乘允许法我之存在,故不断离法执;然大乘认为二执皆空,故断离此二执。对此‘能执’的识体,唯识十大论师的安慧与护法,二大论师主张不同,安慧认为于吾人诸识之中,前五识、第八识皆有法执,第七识有人执,第六识通人法二执;护法则以前五识、第八识为无执,唯第六识、第七识有执。

    【执受大种因声】声尘的三声之一。就是由人体所发之声,如口中所发之声,两掌合拍之声,此执受大种因声又称内声。大种即地、水、火、风,众生的四大和合之身,为第八阿赖耶识执持为自体,能使此根身领受所对之境,故曰执受大种。由此所发之声,如口之发声,两掌合击之声,名执受大种因声,此又称内声。参阅‘声境’条。

    【习所成种】二类种子之一,为本性住种之对称。即种子由现行的前七识,随所应而色心万差之种种习气,悉皆落于第八识中,更成生果之功能,此称为习所成种,又称新熏种子、始起种子。见《成唯识论》卷二。

    【习气】又作烦恼习、余习、残气。略称习。就是我人经常生起的思想及行为,其熏习于我人心中的习惯、气分、习性、余习、残气等,称为习气。如由纳香之箧中取出香,箧内犹存香气;用以比喻虽灭除烦恼之正体,尚存习惯气分。唯识宗以习气为种子的异名,乃现行熏习之气分,具有产生思想、行为及其他一切有为法之能力,含藏于阿赖耶识中。又将习气分为三种,称为三种习气,即名言习气、我执习气、有支习气,见分释条。

    【众生】梵语萨埵Sattva,旧译曰众生,新译为有情。众生有多义,众人共生之义,如众多之法,和合而生,曰共生;历经众多之生死,故名众生。不名众死而名众生者,以有生者必有死,因赅果故。《大乘义章》曰:‘多生相续,名曰众生。’简单的说,这是生命界的代名词,而以人类为代表。

    【众同分】为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之一。众者大众,同者相同,分者一部分。意谓与大众相同的一部分,如人与人同,天人与天人同。《百法直解》谓:‘众同分者,如人与人同,天与天同,彼此相似假立。’而《百法纂释》中则谓:‘言众同分,类相似故,以万物各有同类,有人法之别。人同分有者,如天同分,天与天是一类。人同分,人与人是一类。法同分者,如心同分,以心王心所是一类。色同分,以十一色法是一类。故云依人法假立此名。’此即众生的共性或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