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品  观总别
    第三品观总别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分四: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

    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

    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

    缘取对境自相的识是无分别的,缘取对境共相的识是有分别的。其中自相实体成立为有实法,而共相并不成立有实法。关于实体与反体、“总”与“别”、建立与遣余、分别与无分别这些内容,藏地的其他论师另有安立,有时讲似乎相同,有时讲似乎不同,有时讲似是心法,有时讲似是境法,有时似乎建立“总”,有时似乎遮破“总”……并未发觉有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理念。我本人始终不渝地遵照法称论师的论典来讲解,承许实体(即自相)与共相作为对境、分别与无分别作为识,显现及遣余作为缘取方式。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

    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藏地因明前派有些论师声称:众多反体不可分割,即是实体;零零散散聚合性的法是反体。并且进一步说:实体法的法相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实体上不集聚;反体法的法相则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反体上不集聚。

    驳:(你们所说)这样的实体、反体就像外道所承认的有支实体一样。实际上,反体只是一种增益假立,并不存在不可分割而聚集的情况,而且,你们这样承认会招致实体反体相互之间了解一者要依赖另一者等等许多过失,因此不合理。实体法与反体法也离不开实体反体本身,而不应该另立名目。如果按照你们所说,无常是实体法,如此一来,能衡量无常之比量的对境也应成了实体,这显然不符合事实。由于比量不可能执著有实法实体的所取境,因而,比量的对境绝不该是实体法。假设这种情况合理,那么所作、无常在瓶子上不存在分开的实体,就会有“若了知所作也已通达无常”的过失。依靠因而衡量自己所量的方式,是通过遣余而进行的。所以,比量是通过反体也就是否定他法的途径来建立自己的所量,这是智者们一致认可的。

    综上所述,实体实际成立,而反体则是以心假立的,但对方对此差别不加分辨而断然承认反体原本存在的观点实不应理。比量并不是执著有实法的有境,因此它的对境不可能有实体成立的法。诸如,遣除了非树的那一分,即命名为树,能取的有境——比量是通过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途径来缘取它的。

    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择义。

    己一、法相: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在将异体执为一体的遣余识前,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即为“总”。在遣余识面前,不仅是去除了别类,而且自己的同类中,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有事物也一并排除在外,即是“别”。由此可见,只具有排除不同种类的一个反体是总的法相;具有不同种类、同类内部的他法一概排除在外的两个反体是“别”的法相。

    己二、分类: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方位所摄的沉香树、檀香树等一切不同实体,是异体别;与之相联的“总”是异体总。时间所摄的如沉香树等树木一样遮破了有实法前后刹那为一体的一切不同他体是先后别;与之相关的“总”是先后总。如此一来,“总”、“别”各有两种,共分为四类。其中,所有异体别是由现在不同因所生,故而是不同实体;所有先后别虽然是一个实体相续,但观待时间,由于过去未来是迥然不同的他体,如果是一者,就相违另一者,所以它是遮一之异体。

    己三(择义)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诤。

    庚一(破他宗)分二:一、破实体异体;二、破实体一体。

    辛一(破实体异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有称总别是异体。

    胜论外道等有些派系声称:“总”与一切“别”实体均是互异的他体。

    壬二、破彼观点:

    异体可见不得遮。

    这种论调绝不合理,如果“总”是除了自之一切“别”以外的不同事物,那么必须能被见到,因此凭借可现不可得[1]完全能驳倒对方的观点。

    辛二(破实体一体)分三: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三、破同类之总。

    壬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有说总别乃一体。

    承许一切所知归纳为二十三种现象、一切现象的自性主物以及所有现象的受用者神我二十五定数的诸位数论师宣称:瓶子的“总”如同火与火的热性一样于瓶子等一切“别”中存在一个实体。另有些与之观点一致的雪域派论师也说,一切树的“别”与树的“总”是一个实体,所有蓝色的“别”也与蓝色的“总”是一个实体。

    癸二(破彼观点)分三:一、可现不可得;二、加以观察;三、发太过。

    子一、可现不可得:

    纵一实体然非见。

    如果是一个实体,那么由于“别”与(“总”)本体无二无别的缘故,“总”也需要被见到,可事实上,只有“别”可见,“总”可现不可得,因此你们的观点不应理。

    子二、加以观察:

    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与一总相关联,

    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

    如果东方与西方等对境、过去未来现在之时间、粗细等形象相违、不同、众多的一切“别”与一个“总”本体无二无别紧密相联,那么不同地点的所有树木需要在同一地点生长,不同时间的所有树木需要在同一时刻生长……所有“别”的生灭本体都需要变成一体。否则一个本体存在生未生、灭未灭等两个部分是完全矛盾的。

    子三、发太过:

    总别若是一实体,纵许有支如何遮?

    根亦应成有分别,诸违法成一实体。

    “总”与“别”如果是一个实体,那么即便(外道)承认“存在一个遍及头足等一切分支的有支实体”,又怎么能否定它呢?因为“总”与有支相同之故。再者,缘取“别”的根也应成了执著“总”的分别识,因为一个实体不该有现不现两种情况,既然“别”已显现,总也需要显现。如此一来,黑白、明暗等所有对立的法也都成了一个实体,因为这些与所谓色等的“总”是一个实体的缘故。

    壬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有些人主张说:虽然一个“总”不存在,但与每一个“别”密切相联的“总”也等同“别”的数目而有多种。

    癸二、破彼观点: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倘若如此,那么非为各自的一个共同“总”的法相就不得成立了,如果凡是“总”都兼有两个反体,比如,沉香树的“总”也应成兼具两个反体,结果将失毁一切破立之理,原因是,如此一来会导致成立有沉香树却不能证实其余树的“总”存在、已遮破是其余树的“总”却不能否定是沉香树的结局。

    壬三(破同类之总)分二:一、破外境相同之总;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癸一(破外境相同之总)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据说,有些论师不承认各自毫不相干的“总”,而认为沉香树、柏树等都具备有枝有叶相同法相的一个“总”,此“总”与它所有的“别”均是一实体。

    子二、破彼观点: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所谓此法与彼法的相同只不过是以分别念来衔接的,分别心连结的法在外境自身上根本不存在。假设外境本身也存在所谓“相同”的一个法,那么即便重新见到前所未见的一个“宝珠”,也应该生起认为“此宝珠与其余宝珠相同”的念头。

    癸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相同不容一实法,非一不具总之声,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亦明显违正理王,所说一切之真理。

    据说,另有个别论师声称:尽管外境上不存在相同的“总”,但仅以分别念执为相同而作为一个“总”,又有何不可?

    驳:执为相同不可能是一个有实法,因为本不存在两个法,而自己与自己相同的现象是不会有的。既然不是一个对境,也就不存在唯一“总”的概念;又因为“总”只是涉及耽著境一法的名称,而不会浮现二法的形象。

    如果对方说:虽然未显现一个,但执为相同本身就是“总”。

    驳:倘若无始以来久经串习,一个总相的自性仍然没有浮现在心中,那以重新妄执相同也不能充当“总”的身份,它也不能代表“总”。比如,没有说“将沉香树拿来”而只是说“将与沉香相同的东西拿来”根本达不到目的。沉香树、柏树等无一例外,只是部分相同的情况无论是“总”是“别”都存在,地点、时间、形象一模一样的法在何处也没有,因为自己独具特色的不共法不可能出现在他法上。显而易见,凡是承认“总”实有的观点均与正理王法称论师所说的真理相违,因为《释量论》中明明说:“总即无实体,故非根行境,一切总之法,成非现量故……”

    庚二、立自宗:

    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

    彼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诸如树一样的法排除所有“非树”他法的自性,而在一切“树”的有实法上成立,这是在遣除其余不同种类的心识前显现一个共同的“总”概念,人们将它与自相误为一体而进行破立。

    庚三、除诤论: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

    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

    有些论师说道:假设外境本身不存在“总”,那么遣余的“总”仅仅是一种增益的无实法,即使它成立一个“总”,然而由于和外境有实法不相关联的缘故,将失坏由“别”成立而证明“总”成立的自性因[2]、遮破总法即已否定别法的能遍不可得因[3]等推理的安立及所谓“瓶子盛水”等一切世间名言。

    驳:一切破立绝不可以将自相、共相分别开来而进行,必须是将外境自相与遣余增益两者颠倒执为一体而缘取破立的对境,无论怎样取境,只要按照这样去做,就绝对能获得外境自身的无误法相,由此而证明它是正量。为此,这种方式是极其合理的。

    总结偈:

    许异体总鸱枭派,谓一实体数论派,

    诸雪域派追随彼,智者之宗许遣余。

    承认“总”与“别”互为他体的是鸱枭派或胜论派;主张“总”、“别”为一实体的是数论外道;所有雪域派也追随数论派而承认“总”等在外境上存在;而承许“总”在外境上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遣余,是具德法称论师及萨迦班智达我等智者的观点。

    量理宝藏论中,第三观总别品释终——

    [1]可现不可得:可现不可得因,不可得真因之一。能于所诤事中证成所碍事物决定是无者。如云:“夜间大海,无烟,以无火故。”以不可得缘由之能破因,破除有果之所破法。

    [2]自性因:真因之一,证成其是,具备三相之因。如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以同体相属关系,证成若是此因,即是此宗。

    [3]能遍不可得因:可现不可得因统一因之一。依于同性相属关系,以能遍不可得之能破因,破除所遍之所破法者。如云:“对面的石寨中,无沉香树,以无树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