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道宣律祖年谱与灵芝律师年谱 南山道宣律祖年谱与灵芝律师年谱3
    又出拾毗尼义钞三卷、助释行事钞、草稿才成、即流新罗、此方绝本。至宣宗大中四年、彼国附还。元有三卷、下卷已逸、后以两卷开为四卷。

    日本古目录、屡云律钞料简一卷、道宣述。此土久逸、不详制作年代、附记于此。

    二年戊子三十三岁

    三年己丑三十四岁

    四年庚寅三十五岁

    远观他表、北游并晋、东达魏土。

    律祖初作事钞、未题制作人名。后有一本流到相州、法砺律师叹为的当、恒披看之、疑是首律师作。后律祖至相州、见砺律师、因叙问律宗之事、乃云:‘近收得一本行事钞、甚被时机、未审何人制作?’以示律祖。祖云:‘余所作也。’砺律师惊异、遂请题名。律祖乃于三卷首、皆书京兆崇义寺等云云。砺律师于法题之下、名题之上、中间空处、皆注八字赞美之词、即是‘作者非无标名题别’等也。

    砺律师于贞观九年十月卒、戒疏卷尾批文云:‘法砺律师、当时峰岫、远依寻读、始得一月、遂即物故、抚心之痛、何可言之!’律祖往依、未审何年、附记于此。

    五年辛卯三十六岁

    六年壬辰三十七岁

    七年癸巳三十八岁

    八年甲午三十九岁

    吴越景霄简正记云:‘事钞重修时处者、贞观八年河中府隰州益词谷、因游灵迹、暂道幽岩、栖禅寂定、观前述作、审定文词、遂乃重修。’今解、据戒疏卷尾批文云:‘贞观四年、远观他表、北游并晋、东达魏土、依砺律师、始得一月、遂即物故、乃返泌部由中、为择律师又出钞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润色、筋脉相通。’若据此文、重修事钞乃在砺律师卒后、为贞观九年后也。但古德传说、皆云八年重修、故记于此。

    是年出随机羯磨一卷、含注戒本一卷、戒本疏三卷、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一卷。

    九年乙未四十岁

    九年春、因游方次、于泌部绵上县鸾巢村僧坊、出随机羯磨疏两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