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二(经文卷二之三) (经文卷二之三)5
    卯二如来深明其权实不同。分二。辰一明昔宗非第一义。又二。巳一直断其非

    佛言。阿难。我说世间诸因缘相。非第一义。

    此明昔教与今教大不同也。言我昔说因缘。但为对治自然。及邪因缘。诱引小乘一时。权宜之说。非今所说第一修证了义之教也。何得取彼而难此乎。

    巳二明其不了。又二。午一定世间义。又二。未一如来双征

    阿难。吾复问汝。诸世间人说我能见。云何名见。云何不见。

    探其所藉之缘

    未二阿难双答

    阿难言。世人因于日月灯光。见种种相。名之为见。若复无此三种光明。则不能见。

    单举明缘。显四中缺一不见。余可例知。

    午二正明不了。又三。未一无明非是无见

    阿难。若无明时名不见者。应不见暗。若必见暗。此但无明。云何无见。

    无明便谓无见。常情皆然。故蹑此以应不见暗诘之。汝谓无明既已无见。即当并暗不见。然决无此理。由是下三句乃申其正义焉。

    未二双以例成不见

    阿难。若在暗时。不见明故。名为不见。今在明时。不见暗相。还名不见。如是二相。俱名不见。

    此反例显谬。言若明暗相例。遂至二皆无见。岂不大谬。

    未三结申正义双见

    若复二相自相陵夺。非汝见性于中暂无。如是则知二俱名见。云何不见。

    上科但是因谬反显实无二不见理故。乘其必悟而申以正义。令知明暗中俱是见也。当知顺世间惟许明见不许暗见。须假多缘。今自指见以来。即取暗中有见。然则暗中之见尚不用眼。何假空明。及分别耶。是则显一暗中之见。则四缘俱破。故曰举一该余。明昔宗非第一义已竟。

    辰二示今教为第一义。盖虽总明第一义。而其中两重。有浅有深。有已说。有未说。亦即是结定已说。而发起未说也。分三。巳一先定离缘

    是故阿难。汝今当知。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见暗之时。见非是暗。见空之时。见非是空。见塞之时。见非是塞。

    此一重为浅。为已说。盖自体离缘之义。从引盲人瞩暗。直至非因非缘文中。屡有此义。今重显叠定者。以起下文耳。又显从前所说皆离缘第一义。已自超乎因缘宗矣。其曰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者。言能见之性。非即所见之境。能所判然。不难分辨。余三仿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