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四(经文卷三之一) (经文卷三之一)9
    阿难。汝又嗅此炉中栴檀。此香若复然于一铢。室罗筏城四十里内。同时闻气。

    四十里同时闻气。即显鼻不蒙烟之相。旧注疑其有违法相合中之知。不知此是法性了义。正破法相。岂反以彼而难此。据法性。根尘各皆周遍。一体无分。而离知合知皆为戏论。但常香鼻必蒙烟。不显合知为不了义。惟此异香。不待蒙烟。正可因之以明根尘各遍。不待合知之了义。故佛取之。有深意也。且诸物皆有异者。不止栴檀。如药树见色而愈病。涂鼓闻声而毒人。枭目昼暗而夜明。麦草秋荣而夏稿。岂可皆泥于常而不信其异乎。

    巳二详以征起

    于意云何。此香为复生栴檀木。生于汝鼻。为生于空。

    此惟单征香尘了无生处。二法从要破也。

    巳三分文难破。分三。午一破从鼻生。又分二。未一按定鼻生须出

    阿难。若复此香生于汝鼻。称鼻所生。当从鼻出。

    未二依出转破其谬。又分二。申一体用不相应

    鼻非栴檀。云何鼻中有栴檀气。

    肉体而非香体。何有发香之用。

    申二名义不相应

    称汝闻香。当于鼻入。鼻中出香。说闻非义。

    闻字即名。以入为义。出非义也。

    午二破从空生

    若生于空。空性常恒。香应常在。何藉炉中爇此枯木。

    午三破从木生

    若生于木。则此香质。因爇成烟。若鼻得闻。合蒙烟气。其烟腾空。未及遥远。四十里内。云何已闻。

    此可见尚不许是异香殊胜之力。以但常情习执许之。则堕香生于木。何况必欲同常香之蒙烟乎。无生了义。甚深难解。沉思可也。

    巳四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香鼻与闻俱无处所。即嗅与香二处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鼻闻二字。似兼浮尘胜义二根。以根对尘。仍为二处。非有三法也。承上详究香尘尚无生处。而嗅性岂有处所哉。故曰俱无处所。即嗅与香二处生体了不可得。齐此结妄。至于归真。意同于上。鼻香二处已竟。

    辰四舌味处。分为四。巳一标举二处

    阿难。汝常二时众中持钵。其间或遇酥酪醍醐。名为上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