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10
    申二许其毕债出世。

    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

    长揖。谓永辞也。孤山曰。盗者。取他依报资于己身。今损正报以供上圣。故能翻破无始盗业。

    申三抑扬明其近道。

    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

    觉路即菩提路。正谓圆通。以方忏悔秉戒。未臻定慧。故曰未明。已决定心者。决定信其宿业必消。觉路得明也。温陵曰。一切难舍无过己身。难舍能舍。则自余贪爱决能弃舍。故曰是人于法已决定心。○若徒慕舍身。勉强毁形。现前盗业又复新作。根心贪爱居然不改。尚不免于业苦。岂能决定明觉路哉。

    申四亲证违此须偿。

    若不为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成无为者。证出世果也。若不还生人间偿其宿债。有碍胜进及度生。故须偿也。温陵曰。佛为宿诟比丘可食马麦。故果成。于毗兰邑食之。示宿债必酬也。

    未二转教先佛诲。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断偷盗。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决定清净明诲。

    预辨妖佛教仪已竟。

    巳三确定三昧得否。分二。午一喻其不断难得。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满。纵经尘劫。终无平复。

    午二劝其深断方得。分为三科。未一惟依了义舍施。又分三。申一身舍贪吝。

    若诸比丘衣钵之余。分寸不畜。乞食余分。施饿众生。

    上余。谓衣钵之外。止持不贪也。下余。谓自食已足之外。作持能施。亦不吝也。

    申二心舍慢嗔。

    于大集会。合掌礼众。有人捶詈。同于称赞。

    上二句敬人。能舍憍慢。必观佛性同体。见人是佛也。下二句忍己。能舍嗔恨。必观真如平等。知毁同誉也。

    申三身心舍尽。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与众生共。

    首二句。双承上身心无间而力行檀度。是必达四念处。无复人执也。末二句令尽其分量。盖舍至身肉骨血。则身心宁复有遗余哉。盖必观察苦空无我无常不净之物。施作佛事耳。问。此前方便。将次入道场以修定慧。奈何遽舍身命。答。此谓不吝身分。非舍身命。以非出假大舍时节也。凡此皆为成就无偷之心。如云。比丘观智。身心尚须并舍。岂可复留偷心。曲取奉身利养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