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归戒释疑
    第四章归戒释疑

    第一部分:归依问答

    1.问:请问尊者:我从小就信仰王爷、妈祖,已经几十年了,现在归依三宝了,可不可以再拜妈祖呢?

    答:就如在〈三归依的内容〉所说,归依者以:“这三宝是我的归依,这三宝是我的依怙”。众生由于受到生死轮回的逼迫、怖畏与痛苦,所以寻求三宝为归依处、依靠处、避难处,所以你既然已经归依三宝,成为佛教徒,应当完全以三宝为依归,而不要再拜三宝以外的神了。何况假如你以宗教心来拜妈祖,会破除你对三宝的归依。

    2.问:常听人说:他归依某某大师,这是指什么呢?

    答:假如他是其他宗教徒,则有他归依某某大师这回事;然而,我们佛教徒只以佛、法、僧三宝为归依的对象。当有人想要归依三宝成为佛教徒,但不知道如何归依时,他可以请一位比库、沙马内拉或懂得归依程序的在家信徒,引导他受取归依。当然,他可以向那位长老、比库或在家信徒学习佛法,但他所归依的对象是整体的三宝,而不是单一的个人。

    3.问:归依某大师不是归依僧吗?

    答:如上所说:归依的对象是整体的三宝,何况所谓的僧,并不是指单一的个人,而是整体的圣僧团,即是所有体证圣道与圣果的四双八种圣人之团体。何况他所归依的某某大师,是不是已经证得道果的圣者-圣僧团的一分子呢!

    4.问:在〈三归依的内容〉所提到的应施者(dakkhi?eyya)是指什么呢?

    答:在该经的复注解释“向应施者顶礼”一句提到:“由应施与性的原因而顶礼”。

    “应施者(dakkhi?eyya)”-也可译成可布施者;值得布施者。在《清净道论》等解释为:“‘施与’是指由于相信有来世,而(施与)称为可施的布施。那(僧)值得布施,或由于布施有利益;因为令得大果,使那(布施)得以净化,故为‘应施者’。”所以“向应施者顶礼”一句的“应施者”,是指以虔诚心所礼敬的宗教对象-宗教师或其他宗教的神等。

    5.问:当破了归依时,要如何忏悔?

    答:并不需要忏悔,只要重新再求受三归五戒,就可以恢复其在家信徒的身份了。

    6.问:不是只要重受三归依就可以了吗,为什么说要重新再求受三归五戒呢?

    答:虽然佛陀曾说: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者为在家信徒,然而佛陀也说:在家信徒应当持五戒,以及舍弃五种不适当的谋生方式[邪命]。有长老开示:三归依是依于五戒等而存在的,假如一个人破了五戒,他的三归依自然无效,只有已经证得道果的圣者,他们的归依才是不动摇、坚固的。

    第二部分:持戒问答

    7.问:请问尊者:“构成要素”是不是满足所有条件才算犯戒呢?

    答:是的。“构成要素”是从巴利`a?ga'和`sambhàra'翻译过来的,在此是指“构成犯戒的条件”。

    8.问:可否请尊者再解释离杀生学处!

    答:“离杀生学处”一般称为不杀生戒,也就是戒除杀生的戒条。必须注意的是:不杀生戒不但不可自己杀生、教唆他人杀生、自杀,也不可以赞叹死或鼓励死,以及堕胎等,甚至虫、蚁等小动物都不可以杀害。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不是故意者-在做该行动时并没有想:“我要杀这只蚂蚁”等,而不小心地使它死掉。

    2.不知道者-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有毒的食物拿给狗吃,而那只狗却被毒死了。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者-例如:当有人生病时,他拿药给病人吃,但病人却因此并发症而死亡。由于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所以不犯杀生,但不应随便拿药给人吃。

    4.疯狂者-由于胆汁的关系,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

    5.心乱者-由于夜叉的关系,而使心混乱。当火和黄金;粪便和檀香同时呈现时,他无法辨知好坏,以此为判定是否狂乱的标准。

    9.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不与取学处!

    答:“离不与取学处”是依照巴利语直译的,一般译为不偷盗戒,也就是戒除偷盗的戒条。在《律藏》和〈巴帝摩卡(﹙Pàtimokkha﹚帕提莫咖;比库、比库尼的戒本)〉的注释书提到偷盗有二十五种方式:偷盗的二十五种方法由五种五法所构成-一、种种财物的五法,二、一种财物的五法,三、亲手的五法,四、前方便的五法,五、偷盗取的五法。

    一、种种财物的五法:所谓的“种种财物”是指混合有生命和没有生命的财物。

    1.占取-即霸占他人的田地、房子等。

    2.抢取-例如抢取他人挑在肩上、顶在头上,或拿在手上的物品等。

    3.夺取-即他人将财物放在附近,他对主人说:“把这财物给我”等而夺取。

    4.破坏威仪-即有人正在搬运财物,他连人和财物一起带走,当搬运者第二脚离开原地时,他即犯偷盗;偷其他动物也是一样。

    5.离开原处-把放在地上、桌上等的财物拿走,或移离原处。

    二、一种财物的五法:对有主人的奴婢、仆人、动物,以占取、抢取、夺取、破坏威仪、离开原处的方法,为一种财物的五法。

    三、亲自的五法:

    1.亲手取-即亲自偷取他人的财物。

    2.教唆取-即被命令:“你去偷某某物品”等,被命令者在偷取时,自己也犯罪。

    3.投掷-自己站在关税处内,将税物往关税处外投而企图逃税。

    4.获得利益-被命令:“假如你看到有财物,你就偷取那财物”等。

    5.放弃责任-在霸占他人的土地等,或夺取他人在附近的财物时,当所有主认为:“这已不是我的了”,为放弃责任。

    四、前方便的五法:在此是指教唆、命令的方法。“方便(payoga)”也可翻译成:努力、加行、方法。

    1.前方便-在命令:“你去偷某财物”时,为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时才犯罪。所以命令是前方便。

    2.俱方便-由离开原处为俱方便。例如:为了占取田地而转动、移动柱子等。

    3.共谋而盗取-即和其他人商量、讨论后,共谋而偷取。在共谋了之后,任何一位同谋依他们所约定的而偷取,则所有的同谋都犯戒。

    4.作约定-即是在命令他人偷盗时,作了在偷的时间约定,如:“你在下午偷取某物品”等,只有被命令者依照所约定的时间偷取,命令者才犯罪。

    5.现相-在命令他人偷取时,以闭眼、手势等作指示的相。

    五、偷盗取五法:

    1.偷盗取-即是以小偷、窃贼的方式,以破坏门窗,趁著主人不在时而偷取,或者以吃秤两、偷尺寸、伪币、伪钞等诈欺而取。

    2.强迫取-即以暴力强迫而取他人的财物,也就是劫盗、强盗;或者运用权力而鱼肉(压榨)人民。

    3.遍计取-即是在偷取之前,先预计所要偷取的财物,如:衣服、钱等,假如看到其它财物,则不偷取。

    4.隐藏取-先隐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过后再来偷取,例如:在看到了别人所掉的戒指时,先用脚踏入土中,或用尘土、树叶等覆盖,等主人遍找不著后,再回来拿取。

    5.取筹(﹙kusa﹚吉祥草)-即偷调签、券。例如:当在用签号分配物品时,他为了获得较好的物品,而偷调号签等。

    由此可知:身为佛教徒不应逃漏税、偷渡、用伪钞、吃秤两、报假帐,侵犯他人的所有权、著作权,或故意使对方致使损失等,并且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自己物想者-当他拿了别人的物品时,以为那是他自己的。因为没有盗心,所以不犯。

    2.亲厚取者-拿取亲厚者的物品。有五种条件构成亲厚者:a.曾见过的朋友;b.曾一起吃饭的密友;c.主人曾经对他说:“我的所有物,当你想要时可以拿取”;d.主人还活著;e.当拿取时主人会欢喜、满意。

    3.暂时取者-在拿取之时他想:“我将会归还”;“我将会补偿”,而暂时借取者。

    4.粪扫物想而取者-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这是没有主人的丢弃物”而拿取者。

    5.疯狂者;6.心乱者。

    7.极度痛苦者-处于极度痛苦的感受,什么都不知道。

    10.问:可否请尊者再解释离欲邪行和非梵行学处!

    答:“欲邪行学处”通常称为不邪淫戒,也就是戒除邪淫的戒条;“非梵行学处”有时称为不淫欲戒、不净行学处等,也就是远离淫欲、性交贞洁的戒条。

    在《长部新解疏》解释如下:“‘婆罗门,在此(世间)有些沙门或婆罗门宣称是正[完全地]梵行者,实未与女人从事两两入罪(的交媾之法),然而允许女人为他涂油、擦身、沐浴、按摩,他乐著、欣求此,而且以此为喜乐。婆罗门,这是梵行的毁坏、切断、斑点与杂色。婆罗门,这称为行不清净的梵行。以淫欲系缚相应,我说他不能解脱生、老、死、愁、悲、苦、忧、恼;不能从诸苦解脱。(2)再者,……也不允许女人为为他涂油、擦身、沐浴、按摩;然而与女人嬉笑、游戏、使嬉戏,……(3)……也不与女人嬉笑、游戏、使嬉戏;然而以(自己的)眼睛思念、眺望女人的眼睛,……(4)……也未以(自己的)眼睛思念、眺望女人的眼睛;然他听闻墙外或隔壁女人的笑、说话、唱歌或哭泣的声音,……(5)……也不听闻墙外或隔壁女人的笑、说话、唱歌或哭泣的声音;然而追忆过去曾与女人嬉笑、谈话、游戏……(6)……也不追忆过去曾与女人嬉笑、谈话、游戏;然而他见长者或长者子具有、具备享受五种妙欲,……(7)……也不(喜)见长者或长者子具有、具备享受五种妙欲;然而愿成某天众而行梵行,即:``我以此戒、禁戒、苦行或梵行将成天人或某天之一。''他乐著、欣求此,而且以此为喜乐。婆罗门,这是梵行的毁坏、切断、斑点与杂色。婆罗门,这称为行不清净的梵行。以淫欲系缚相应,我说他不能解脱生、老、死、愁、悲、苦、忧、恼;不能从诸苦解脱。’当理解这是显示从增支阿含(A?guttaràgama)七法集《生闻经》而来的离七种淫欲系缚。而在此是以从事非正法[淫欲]的目的,由思生起运用身门以道入道的非梵行。在五学处的欲邪行,应当如上所说的,而以思违犯不可行淫的对象[不应行处;构成邪淫的对象],与诸欲邪行相结合。

    此中,不可行淫的对象对诸男子有二十种女人,即母护女等十种女人以及财买妇等十种妇;在诸女人当中,有护女和有罚女二(种女),以及财买妇等十(种妇),这十二种女人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对象)。

    有些人说:‘有非时、非处、非分和非法四种邪行。’他们说:只有在遍计夫主后才违犯的。然而并非在可行淫处(合法的夫妻关系)的运行而生起违犯邪行的(,所以他们的主张并非正确)。当知在这两种(非梵行和欲邪行)违犯在对无德者为小罪;在对具德者为大罪。而且即使在侵犯(强暴)无德者而违犯的,也是大罪。在两者有等同欲的情况者为小罪;即使等同欲的情况,由烦恼和方式的柔弱者为小罪;刚强者为大罪。

    在非梵行学处有两种构成要素:‘想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而在欲邪行有四种构成要素:‘是不可行淫的对象,对那(对象)有行淫的心,行淫的加行[努力],忍受以道[性交管道]入道。’如此四种构成要素是在诸注释书所说的。”

    在《疑惑度脱》提到非梵行学处有两种构成要素:“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与上面所说的似乎有所不同,其实只是开合的差别,其意思是相同的。在这当中,“行淫的心”是指受乐的心;而“以道入道”是指以性交管道进入性交管道,对女人或雌性众生有口、产道[生殖器、女根]和肛门三种管道,而男子或雄性众生则有生殖器[男根]和肛门二种管道。也就是无论同性或异性,当他[她]们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并且受乐时,即是犯罪。所谓的“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性交管道进入对方的性交管道达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即犯罪,而且即使戴保险套也犯。但在很小的动物,若是它们的口等太小,无法成为人类性交的管道,则它们不会构成犯不净行的对象。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不知道者-即熟睡者等,当在即使被攻击时他也不知道。

    2.不受乐者-即使知道,但他完全没有享受,完全没有乐受。

    3.疯狂者;4.心乱者;5.极度痛苦者。

    11.问:可否请尊者再解释离虚诳语学处!

    答:“离虚诳语学处”一般称为不妄语戒,也就是戒除打妄语的戒条。其实这条戒非常微细,无论经由口头说出,或者书面所写,乃至手势等肢体语言,凡是故意的欺骗都会构成犯戒,所以在日常当中,必须特别小心慬慎言行,应当保持诚实与正直。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未经思考因冲动等而急速说出者。由于没有欺骗的心,所以不犯戒。

    2.欲说此而误说彼者-由于愚钝等原因,使得所说的内容与他所想要讲的有所不同。

    3.疯狂者;4.心乱者。

    12.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学处!

    答:“离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学处”也称为不饮酒戒,也就是戒除饮用各种酒类的戒条,并且包括各种麻醉毒品。只要是酒,即使才喝一滴[草端许],也构成犯戒。此外,我们认为:将米酒等加入中药等而制成的药酒,即使有医疗效果,只可外用,但不得饮用。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饮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罗那梭威拉咖(﹙lo?asov?raka﹚加入各种药品所腌制的一种药饮)、苏塔(sutta)、或酢等。

    2.为了调味而加入少许酒在肉汤等内而煮成羹,则是允许的。但如果加入太多酒,使成为有酒色、酒香、酒味,则喝了那羹是犯戒的。

    3.疯狂者;4.心乱者。

    13.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非时食学处!

    答:“离非时食学处”是指戒除在不适宜的时间食用一般食物的戒条。当中的“非时(vikàla)”或不适宜的时间是指:从日正当中[正午]直到明相[黎明]升起,这段时间是诸佛与诸阿拉汉所不用餐的时间。而“一般食物(时限药﹙yàvakàlika﹚)”是指除了通常用来当药的药品、鲜奶油、精炼奶油、油、蜂蜜、糖和一般果汁以外,一般用来充饥的主食和副食品。

    所以从黎明升起到正午这段时间[适时(kàla)],梵行者可以吃除了三净肉(不见、不闻、不疑为自己或其他梵行者宰杀的鱼肉),以及人肉等十种世尊所不允许的肉外,任何食物。但从正午直到隔天黎明升起,则只可服用一般人们不用来当食物吃的药品,鲜奶油、精炼奶油、油、蜂蜜、糖,以及喝芒果、香蕉等果汁,但必须是经过滤、没有残渣,而且未曾加热的。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大型水果的果汁则是不允许的。其它诸如:牛奶、豆浆、米浆、乳酪、巧克力等也是不允许的。注释书也提到:芒果等水果所作成的果糖是属于时分药,过了正午是不允许服用的。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有口渴、生病等因缘,服用小型水果所作成的果汁,鲜奶油、精炼奶油、油、蜂蜜、糖,以及一般药品者。

    2.反刍者在反刍时,在未将食物取出口的情况下而吞咽者。

    3.疯狂者;4.心乱者。

    14.问:请问尊者:正午是不是指十二点?

    答:正午并不是指十二点。各国、各地的标准时间只是一个大概而已,并不适合每个人所在的地点。而且一年十二个月的日出和日正当中时间是有变化的。例如:北京标准时间和台北标准时间是同时的,但经度却相差很多度。经度每向东一度,则早四分钟,因此台弯东部日出和正午早大陆西部约三小时。在台弯的东部和东北部,十一月三日的正午约在十一点三十六分左右;二月十一日则约在十二点六分左右(见附录二)。受持戒者应当注意时间的变化,并提早用餐。

    15.问:受了八伍波萨他戒的人,晚上是否可以喝超级市场所卖的苹果汁和柳丁汁?

    答:包装果汁为了保存的关系,是经过高温杀菌的。因为用日光以外加温的果汁是不允许非时饮用的,所以超级市场所卖的苹果汁与柳丁汁等,受了八伍波萨他戒的人,晚上是不可以喝的。

    16.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观(听)跳舞、歌唱、音乐和表演学处!

    答:这里的“跳舞”是指舞女、舞者所跳的各种舞蹈,乃至孔雀舞、猴子舞等。“歌唱”是指各种歌谣,乃至在圣者般涅槃时,以嬉戏的歌谣来赞叹三宝功德,或不自制的比库以歌声来诵法,都属于歌唱。“音乐”是指各种音乐、演奏,乃至水瓶豉乐、水豉乐等。这条戒不只不可以观听音乐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也不可以叫人跳舞等。

    这学处有三种构成要素:“跳舞等其中之一,没有允许的原因而前往(或为了观看或听而前往),看或听。”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有歌舞等表演从自己所在的方向来,而看见或听见时。但假如有歌舞等表演从自己的方向来,自己从站著、坐著或躺著的地方站起来或向前观看等,则是犯戒的。

    2.有事缘走在道路而看见或听见时。但若故意转头去看,或故意向表演的方向靠近,则是犯戒的。

    3.在发生灾难时,因进入表演处而看见或听见者。

    4.疯狂者;5.心乱者。

    17.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戴持、涂抹、庄严原因的花鬘、香、涂香学处!

    答:前面的《阐明胜义》解释:“花鬘(màlà)”为任何种类的花(环)。其他疏抄再补充:无论有系绑的花,或没有系绑的花都属于花鬘。

    “涂香(vilepana)”是指为了使自己的皮肤有香味、有吸引力,把香料捣碎后所准备用来涂抹的香粉。

    其余的香粉、(香)烟等一切种类的香为“香(gandha)”。

    所以凡是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摹仿大人物而戴持花环、花束,涂抹各种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妆品等以装饰自己即犯此戒。有长老认为,受持此戒者也不可以戴耳环、项炼、手镯、戒指、手表等装饰物。这条戒有三种构成要素:“花环等其中之一,没有允许的因缘,戴持、涂抹或装饰。”

    1.由于皮肤病而涂抹药膏等时,而药中有香味者。

    2.为了供佛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疯狂者;4.心乱者;5.极度痛苦者。

    18.问:可否请尊者详细解释离高、大坐卧具学处!

    答:所谓的“高、大坐卧具(Uccàsayanamahàsayana)”《律藏》提到以下二十种:

    1.asadi§高床、椅:床、椅的脚超过(规定的)尺寸。

    2.Palla?ka§(刻有)猛兽像脚的床、椅。

    3.Gonaka§长毛的大毛毯,据说该毛超过四指宽。

    4.Cittaka§彩绣猛(兽)的羊毛制毯。

    5.Pa?ika§(纯)白色的羊毛制毯。

    6.Pa?alika§绣花丛的羊毛制毯,又称为希腊(Yonaka)、泰米尔(Dami?a)大衣。

    7.T?lika§装填棉花的床、椅,或装填棉花的床单、垫被。

    8.Vikatika§彩绣狮子、老虎等的羊毛制毯。

    9.Uddhalomi§单面有毛的羊毛制毯。

    10.Ekantalomi§双面有毛的羊毛制毯。

    11.Ka??hissa§缝上宝(石)的蚕绢制敷具。

    12.Koseyya§缝上宝(石)的蚕丝制敷具;纯蚕丝的敷具则是可以(使用)的。

    13.Kuttaka§适合十六位舞女站著而跳舞的大羊毛制毯。

    14.Hatthatthara§铺在象背上的敷具。

    15.Assatthara§铺在马背上的敷具。

    16.Rathatthara§铺在车上的敷具。

    17.Ajinappave?i§用诸羚羊皮缝成床的尺量大之皮敷具。

    18.Kadalimigapavarapaccatthara§咖达利鹿皮的顶级敷具-有称为咖达利的鹿皮,这即是最上等的敷具之义。据说是将咖达利鹿皮缝在白布上而缝成的。

    19.Sa-uttaracchada§即覆盖在红色天蓬上面或系绑在上方的敷具之意。即使系绑在白色天蓬的下面,若是佛陀所不允许的敷具,则不适合使用;不是不允许的敷具,则是可以使用的。

    20.Ubhatolohitak?padhàna§床的两边[头]有头枕和脚枕的红色枕,这是不允许的;假如只有一枕,而且尺寸是适当的,即使两侧是红色、莲花色或彩色的,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超过尺寸的大枕头,则是佛陀所禁止的。

    由上面所列的内容可知,所谓的“高、大坐卧具”并不是仅限于床、椅,而是包括床、椅、床垫、椅垫、床单、地毯、坐垫等,所以我们译为“高、大坐卧具”。疏抄提到:上面的高床、椅(1.àsadi§)和刻有猛兽像脚的床、椅(2.palla?ka§)为高坐卧具;其余的为大坐卧具。

    是不是所有的高床、高椅、大毯子都不可以坐卧呢?并非如此。正方形的椅子(àsandika)即使脚高超过佛陀的八指宽,也是佛陀所允许的;七支椅(satta?ga)即使脚高超过佛陀的八指宽,也是佛陀所允许的。对比库而言,佛陀允许除了`àsadi§'、`palla?ka§'、`t?lika§'(即上面的1、2、7)外,比库们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拥有,并且由他们所铺设的大坐卧具,但不得卧;即使高大的说法座,比库也可以坐。

    在了解了上述的内容后,我们列出佛陀所允许的坐卧具:

    1.低的床、椅子或凳子等。

    2.除了正方形的椅子和七支椅外,床椅底部的框架不算,脚部不超过佛陀的八指宽之床和椅子。

    3.假如获得上述二十种高、大坐卧具,佛陀允许:高床、椅(1.àsadi§)锯断脚部后;刻有猛兽像脚的床、椅(2.palla?ka§)锯掉猛兽后;装填棉花的床、椅(7.t?lika§)拆掉棉花做成枕头后可以使用;其余的十七种可以作地敷具使用。

    4.铺设在床和椅子上的床垫、椅垫用布或允许的皮革做表面,里面可以装填羊毛等各种毛、树叶、树皮、草、布,但不可用人毛、达子香(tàl?sa)叶和棉花来装填。

    5.铺设在地上的地毯、毛毯大都可以使用。

    6.皮革可以铺在地上当坐垫。

    须要特别注意的是:床单、垫被、弹簧床、椅垫、蒲团,假如是装填棉花的,则是不允许坐卧的;但装填棉花的床垫、椅垫若是固定而无法取出的,有些长老认为,在俗人家里是允许坐的。

    这条戒有二(三)种构成要素:“是高、大的坐卧具,(高、大坐卧具想,)坐或卧。”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正方形的凳子、七支椅脚部过量者。

    2.除了`àsadi§'、`palla?ka§'、`t?lika§'(即上面的1、2、7)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拥有,并且由他们所铺设的大坐卧具,但不得卧。

    3.疯狂者;4.心乱者。

    19.问:可否请尊者再解释离接受金银(钱)学处!

    答:所谓的“金(jàtar?pa)银(rajata)”为金和银,而且也包括货币、铜钱、木钱、胶钱等,凡通用的货币,这些都属于金、银。有些长老认为: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也不可接受、捉持。

    所谓“接受(pa?iggaha?a)”并不只是用手接受才犯戒。疏抄提到“接受”,有经由身、语、意的方式。由身的方式有用手等接受、捉取,用手势等命令他人接受;由语的方式有口头接受、命令他人接受、捉取;由意的方式有未经身语的拒绝而同意收下、放在近处。假如有人拿钱给他,即使他没有用身或语词加以拒绝,而以清净心决意:“这是我们所不允许的”,这就不算同意收下。因此,受持此戒者不可自己捉取、接受,令人捉取、接受,也不可以同意放在近处或收下。

    疏抄进一步指出:由上可知,这十学处的受持是在家与出家者相同[共通]的。虽然《阐明胜义》提到:“一切(前八学处)是(在家信徒)与诸沙马内拉所共同的;而最后的(第十学处)只是属于诸沙马内拉的。”然而《清净道论》提到:“五学处是男在家信徒[伍巴萨咖](与)女在家信徒[伍巴西咖]的常戒,若有能力(则增)为十(学处)。”

    这条戒有三种构成要素:“金、银等的情况,为了自己,捉取等其中之一。”

    以下情况是不犯戒的:

    1.在寺院或居住处,捡到他人所遗失的金钱,在算了多少价值后,存著归还主人的心而暂时保管者。

    2.疯狂者;3.心乱者。

    20.问:我们南传在家居士要奉行哪些责任与义务?

    答:南传在家居士至少要受持三归五戒,并避免从事五种不适当的谋生方式(邪命)。应当经常到寺院亲近善知识,听闻佛法,每当到寺院时,应向长老求受三归五戒。在每个月农历的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这四天是在家居士的伍波萨他日,如果可能,在家居士应该到寺院向长老求受三归八伍波萨他戒。

    此外,在家居士若有时间,也应该到寺院为寺院服务,如:布施僧众所需、打扫环境、护持比库们所不能做的工作,如,割草、挖土、作净(使食物、水果等成为比库们所允许使用),学习做净人的方法,有因缘也可以学习比库的戒规,才能适当、如法地护持僧众。如此既利佛教,也利自己。

    21.问:请问尊者:沙马内拉犯了十戒有什么规定吗?

    答:以下我们引《律藏》和其注释书来做说明:世尊在《律藏》制定:“诸比库,我听许你们可以灭摈具足十支的沙马内拉:杀生、不与取、非梵行、虚诳语、饮酒、谤佛、谤法、谤僧、邪见、淫污比库尼。”

    “当中的‘灭摈’,是指在解释‘障碍学处’所说三种灭摈中的外形灭摈为这里的意趣。因此,凡即使才造一杀生业,即应当以外形灭摈而灭摈。如在诸比库杀生有各种罪,但诸沙马内拉并非如此。沙马内拉即使只杀了蚂蚁、红蚂蚁,或者弄破臭虫卵,也达到应被灭摈。到了这样的程度,他的归依、所求取的戒师[和尚],以及所取用的住处,都成无效,他不得(受用)僧团的利养。他所剩存的,也只有(袈裟的)外形而已。假如他的过失严重,也不(改过)在未来守护,应当把他驱出。再者,(假如)他急速地(承认)过失:‘我做了粗恶的(过失)’,而想再守护,则不需要灭摈外形,只应对他所失效的-给与归依,给与(求受)戒师。(沙马内拉)的学处是以归依而成就。诸沙马内拉的归依和比库们的受具足戒羯磨语相似。因此,就如诸比库的四遍净戒,(沙马内拉)的这十学处也是还成受持(有效)的。如是即使存在,但为了使坚固,以及为了令未来守护,应当令再求受(十学处)。假如他是前雨安居者而再求取归依,他将能得住后安居者(的僧团利养);假如他是后雨安居者而再求取归依,在僧团求听允许后,即可以分与(僧团的)利养。

    在不与取,即使才(偷取)草叶片量的物品;在非梵行,凡在三道的某一(管道)行淫;在虚诳语,即使为了开玩笑而说虚诳语,(如此)违犯者,即成非沙门,应当灭摈。在饮酒,比库即使不知道(是酒),在喝了种子(长出的草端之量)以上的酒者,(犯)心堕落;而沙马内拉只有在知道(是酒)而喝时,才犯破戒,而非不知道。在破了其它(后)五学处时,不应灭摈,而应当处罚。(在破了后五学处,)无论再授与或未再授与学处,都是可以的。只要施与处罚而惩罚,以令他未来守护就好了。而诸沙马内拉在有心[故意]的喝酒为他胜事(pàràjikavatthu),这是差别之处。

    在诽谤,对“阿拉汉、正自觉者’等,以相反的(方式而谤)佛;对‘善说’等,以相反的(方式而谤)法;对‘已善行道者’等,以相反的(方式而谤)僧。当(沙马内拉)在诽谤、批评、责难三宝时,其导师、戒师等应当以:‘不要如此说’,显示诽谤的过患而遮止。在《库伦迪注》说:‘假如劝告三次还不停止,就应当以障碍灭摈的方式而灭摈。’在《大注释》说:‘假如在劝告时,他舍弃那邪执,应当处罚后令他忏悔过失。假如他同样地受持、坚持、住立而不舍弃,应当以外形灭摈而灭摈。’而这(种说法)是适当的,只有这种灭摈是这里的意趣。

    在邪见者也是以此方式(来灭摈)。假如是持常或断见的其中之一见者,在阿阇黎等教诫时而舍弃了,应当处罚后令他忏悔过失;(假如)他不舍弃时,应当灭摈。

    淫污比库尼者,当中的欲乐,只以非梵行(学处)来理解。对(违犯)非梵行者,(假如)他想要未来守护的话,授与归依、受具足戒是可以的。而淫污比库者,即使想要未来守护,他也不得出家,何况可以受具足戒!以淫污比库尼来显示此义。当知这是从各别十支来说的。”

    22.问:请问尊者:有哪些人不可以出家?

    答:在《律藏》,世尊规定有些人不得出家:患癞病[麻疯病]者、患痈病者、患疥癣病者、患肺结核病者、疯狂病[癫痫病]者、过去(当比库时)曾犯四根本罪者、黄门[半择迦]、两(性)根者、贼住者、曾出家再归入外道者、畜生趣、弑母者、弑父者、杀阿拉汉者、破僧者、以恶心出佛身血者、淫污比库尼者、王臣[食王俸禄者]、强盗、逃狱者、被告示的盗贼、受笞刑者、受烙刑者、负债者、奴仆、父母不听许者,以及断手者、断脚者、断手脚者、截耳者、截鼻者、截耳鼻者、断手指者、断指甲头者、断(脚)腱者、手如蛇头(指指相连)者、驼背者、侏儒者、咽喉生瘤者、受烙刑者、受笞刑者、犯罪被标记者、象皮病者、……、半身不遂者、手不全者、跛者、年老无力者、眼盲者、耳聋者、哑巴等三十二种人。在这些当中,负债者还债,王臣等人在成为自由的身份后即可出家,父母允许即可出家,而三十二种身体畸形或残缺者如果出家,容易被人取笑或讥嫌,所以佛陀不许他们出家。

    23.问:听说父母不答应不可以出家,请问是真的吗?

    答:世尊在《律藏》规定:“诸比库,父母未听许,不应令其子出家。”注释书提到,如果他的父母都在世的话,必须经由父母双方的允许。如果从小父母双亡,由姨妈等亲戚扶养,也应当向姨妈等请求许可再出家。然而在《法句经》的注释书,提到舍利弗(Sàriputta)尊者最小的七岁弟弟出家乃至证阿拉汉果的故事。当舍利弗尊者舍弃八亿七千万财富出家后,他的三位妹妹、两位弟弟也随后出家,只剩下勒瓦答(﹙Revata﹚离婆多)一位留在家里。他的母亲想:“我儿子乌帕提沙[舍利弗]舍弃这么多财富而出家后,他的三位妹妹、两位弟弟也随后出家,只剩下勒瓦答一位留在家里。假如他也跟著出家,这么多的财富将会亡失(被充公),家系也将会断绝,我应当在他还小的时候把他以居家(结婚娶亲)绑住。”舍利弗长老预知此事,就事先到勒瓦答将会去请求出家的寺院,嘱咐那些比库:“诸贤友,假如勒瓦答来请求出家时,请让他出家!我的父母是邪见者,怎么可能向他们问许可呢!我就是他的父母。”后来,勒瓦答在迎亲的返途中机智地逃跑去出家,并顺利的到那座寺院出家。由于担心亲人找到,小小年纪的他,在向比库们学取直到证阿拉汉的业处后,独自游行到三十由旬远的咖迪拉林(Khadiravana)

    ,在那个雨安居三个月当中,他证得无碍解俱的阿拉汉。由于有这个先例,南传佛教在传统上,假如父母不是佛教徒的话,即使欲出家者未经父母许可,也允许他们出家;也有一些僧团在欲出家者认一对佛教徒的义父母后,向他的义父母请求同意后,僧团就接受他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