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劃)20
    【名身】為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法,二十四不相應行法之一。名者名詞,身者聚義,這是能詮自性的語言。《百法直解》曰︰‘名身者,名詮諸法自性,如眼、耳等種種名字。’而《百法纂釋》則謂︰‘言名身者,乃諸法各有其名,能詮自體。單名為名,如爐瓶等。二名已上,方名名身,如香爐、花瓶等。三名已上,名多名身,如銅香爐、錫花瓶等,乃詮別名之身也。’這是以事物的自性為基礎,而假為施設的語言名詞。

    【名言】名指名稱,名言指名稱與言說。名稱言說為能詮者,能詮顯真如本體的真義,然真如無有實體,而是一種方便教化的權巧施設,故若執著拘泥于名言,則易落入舍義求文,舍本逐末的大患中,而難以悟知實相中道之理。見《成唯識論》卷二。

    【名言等三種燻習】即三種習氣,一、名言習氣。名相概念燻習阿賴耶識所形成的種子,成為現實各種事物的原因;二、我執習氣。由于我執燻習形成的種子,使人們有自、他之別;三、有支習氣。‘有’是三有,即三界︰欲界、色界、無色界。有支習氣是招感三界果報的種子。

    【名言種子】又作名言習氣,三種習氣之一,即指由名言所燻成的種子。為‘業種子’的對稱。亦即將名言燻習于阿賴耶識中,而形成引生自類各別之法的親因緣種子。《成唯識論》卷八,將名言分為表義名言、顯境名言二種︰一、表義名言,即指能詮義的音聲,亦即指詮解諸法的名、句、文等,由第六意識緣之,隨其名言變似諸法,而燻成種子。二、顯境名言,即指能了境之心、心所法,亦即指前七識之見分等心,此等心之體雖非名言,然以其能顯所了之境,故亦稱為名言。若隨此二名言所燻成的種子,即稱為名言種子。參閱‘三種習氣’條。

    【名尋思觀】為唯識宗修行,第二加行位所修的四種觀法之一。名者一切事物的名稱,在事物名稱上去推求觀察,則知所謂名者,不過是假名施設,即‘謂于相上有所增語’,然名者實之賓,僧肇法師曰︰‘以名求物,物無當名之實;以物求名,名無得物之功。’我人執名求實,徒生種種煩惱。由此推求名是假立,虛妄不實,此謂名尋思觀。

    【共中不共業】四變句之一。共中不共業者,如山河、大地的共變中,私人的田宅為個人獨享,不與他人共用者,曰共中不共。參閱‘四變句’條。

    【共不共】為‘共’與‘不共’的並稱。共,是共通的意思;不共,是指特殊而不共通的意思。就識的所依而言,為二識以上共通之所依者,稱為共依;若僅為一識所依者,稱為不共依。例如阿賴耶識為諸識的根本依,稱為共依;而眼根僅是眼識所依,故稱不共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