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佛教的世界观 第五章 佛教的世界观7
    亲因缘者,就是主因。在心法(精神)上说,凡人之身口意的行为意念,皆名之曰业。业为心法上迁流变化之因。在色法(物质)上说,如土石为山岳的主因,种子为草木的主因等是。

    等无间缘者,只适用于心法,譬如我人一颗妄心,念念不停,刹那生灭。前念灭时,后念已起,这种生灭相续无间的作用,叫做等无间缘。

    所缘缘者,系指能分别的心与所分别的相相对峙时,前者以后者为所缘,此所缘的相,为生心的助缘。

    增上缘者,乃指一切心法或色法。起顺违等作用,影响于因之成长者。在色法上讲,只要有亲因及增上二缘便能生果。但在心法及心色混合法中,则须四缘具备,方能生果。

    由上所述,可知因果律上的三个原则。一是果由因生。无因不能生果,有因有缘则必然生果。二是事待理成。万法生灭,固有因果,但因果中尚有普遍的理性。某因必生某果,原为必然理则,例如有生必有死,有成必有灭,都是必然的理则。三是有依空立。任何存在的事物或理则,都必依否定实在性的本性而成立。也就是说,凡是存在的,最初都是不存在的。凡是‘有’,必须依空而立。

    因果律上尚有几点值得注意的,一是因果律中无第一因,亦无最后果。因前复有因,推之无始;果后复有果,引之无终。譬如父为子之因,父复有父,父父无始;子为父之果,子复有子,子子无终。二是因果律中的因与果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譬如棉纱是棉布的因,却是棉花的果。棉布是棉纱的果,却是衣服的因。由甲因产生了乙果,当然乙为甲之果。若由乙又产生了丙果,则乙又为丙之因。三是因果通于三世。三世并不是指一个人的前生今生来生,而是指时间上的过去现在未来。所以因不自灭,不论时间久暂,遇缘则起现行。四是因果本质为一。能生之因,必为所生之果;能生之果,必为所生之因。自色法上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豆种长不出瓜秧,瓜种亦长不出豆苗。自心法上说,自作因,自受果。善因不生恶果,恶果不由善因,丝毫不能假借。

    佛经上有一偈说明因果上的几点原则:‘假使千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这偈说明了:一、业因不灭。二、不论时间久暂,遇缘则起现行。三、自作业,自受果。

    在宇宙万有之中,物与物的因果较易明了,例如金属热胀冷缩,冷热是因,缩胀是果。物与心的因果部份尚易了解。如物质环境使人有苦乐的感受。饱暖则身心舒适,饥寒则生理痛苦。而心与物的因果较不易证知。然以心为因而影响物质的,亦不乏成例。如李广射虎,箭入没羽,近视之知其为石,再射则不入。这就是精神影响物质的例子。而最难了解者,却是心法上的因果。盖起心动意,皆为业因种子。此业种分善恶二面,皆印入八识田中。以业种的善恶,支配六道轮回中的升沉。此因果虽不易使世人了解,然果由因生,事待理成,自因自受,丝毫不爽。我国民间俗谚云:‘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语虽通俗,却含有至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