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十一(经文卷二之二) (经文卷二之二)3
    若见是物。则汝亦可见吾之见。

    此科翻上科云。若我无殊之见性见于差别物时。此见即是彼物。则见性当成可见。故汝亦可见吾之见。何以故。见既是物。当成差别之相。岂不历然可见乎。理实不然。亦暂纵以显其谬耳。

    申二可见必依同见

    若同见者。名为见吾。

    文因难省。故此二句另为一科。意云。见吾之见。实无迹之可凭。若取于彼我同见物时。即彼同见之物。遂谓见吾之见耶。

    申三难其当见不见

    吾不见时。何不见吾不见之处。

    言吾观物实无一定。有时纵目取相则见物。有时收视离相则不见。汝若当吾见物之时。依彼同见之物。谬言见吾之见。若当吾收视离相不见物时。何不并吾不见之体亦见之。而指其所在耶。意明不见之时既不能见。同见之时亦岂真能见哉。不过谬执而已。先用转难破其可见已竟。

    未二蹑开两途。俱证非物。蹑上不见之处。而开或见或不见之两途。俱反证于见性之非物耳。此科本旨。极为简妙。而文稍隐略。从古注家。展转支离释之。本意越晦。如五重结归。存三隐二。枉费工巧。悉皆非是。请详今解。当或失笑。就此分为二科。申一以可见证成

    若见不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相。

    若见不见者。言汝若执言我已见汝不见之处矣。自然者。不待费力也。彼不见之相。即差别诸物也。盖正当不见之时。见性是我不见之体。诸物是彼不见之相。自然非彼不见之相者。言我见既已离物。汝又见我自体。此则不消费力辨之。我见自然非彼不见之物相矣。何以故。已离物而又另见。岂尚混为物乎。此处经文人成错解者。正因此科非彼不见之相一句所误。今双约见物时。与不见物时。而更重申之。盖正当见物之时。见性为我能见之体。诸物是彼所见之相。及至不见物时。则见性为我能不见之体。诸物是彼所不见之相。故今言非彼不见之相者。非彼所不见之相也。盖指诸物而言。即是非物二字。连上自然二字。即同下文自然非物之句。故我科言可见与不可见二途。俱证成非物而已。

    申二以不见证成

    若不见吾不见之地。自然非物。

    此比上科更容易。言当我不见之时。汝若不能见我之见体。此更不消费力辨之。自然我见非物矣。何以故。可见尚然非物。而况不可得见。岂犹同于物相乎。是知二科本来简捷如此。智者详之。辨定非物已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