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三十(经文卷七之二) (经文卷七之二)4
    午五诸罪消灭。分为四。未一破戒罪灭。又分二。申一轻重齐消。

    阿难。是善男子持此咒时。设犯禁戒于未受时。持咒之后。众破戒罪。无问轻重。一时消灭。

    温陵曰。未受时者。未持咒时也。可见持咒之后不可更造也。

    申二食啖并宥。

    纵经饮酒。食啖五辛。种种不净。一切诸佛菩萨金刚天仙鬼神不将为过。

    此有三说酌量。观经之一字。似未持之前经过之事。持咒之后悉皆宥之。非持咒之人纵恣无度也。又或持咒人有不得已偶经此事。并可宥之。亦非纵恣也。或真慈开许不能具斋戒者亦听持之。旋可消罪。如冰投汤之喻。显咒殊胜而已。准前未受之语。前二说理长。若参四律三渐之文。则真修希证之人。清净持之为上也。

    未二违式罪灭。分二。申一不净即净。

    设著不净破弊衣服。一行一住。悉同清净。

    此亦行头陀行。清贫不备。令持之勿疑。非富饶故意为此。

    申二不坛即坛。

    纵不作坛。不入道场。亦不行道。诵持此咒。还同入坛行道功德无有异也。

    前之坛法。极难全备。此许无坛持咒。勿疑功德差别也。况若更能常住大定。是真寂灭场地。当亦愈于徒有坛相而不具定心者矣。

    未三极重罪灭。

    若造五逆无间重罪。及诸比丘比丘尼四弃八弃诵此咒已。如是重业。犹如猛风吹散沙聚。悉皆灭除。更无毫发。

    此未发心持咒之前所犯。可仗咒力灭尽。不可更疑不尽。决非令持咒无畏。肆犯此恶也。孤山曰。比丘四弃。即杀盗淫妄四根本重罪。梵语波罗夷。此云弃。谓犯此者永弃佛法边外。犹如死尸。大海不受也。比丘尼复加四弃。曰触。入。覆。随。即第五不得染心男身相触。第六不得染心男捉手捉衣。入屏处。屏处共立共语。共行。身相倚。相期等。八事。第七不得覆他重罪。第八不得随举大僧供给衣食。即为僧所举未作共住法者不得随彼也。通上故名八弃。僧所举者。即举讦之义也。

    未四极远罪灭。又分为二科。申一积罪未忏。

    阿难。若有众生从无量无数劫来。所有一切轻重罪障。从前世来。未及忏悔。

    申二以咒灭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