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三十三(经文卷八之三) (经文卷八之三)17
    丑二稍别稍轻无间。

    六根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是人则入八无间狱。

    首句明根因全而但不同时。及彼下。又有根境同时。但缺而不具。各兼根兼境。境。即因也。吴兴曰。此亦六根具造十因。但前后异时。故云各耳。若加二三等。则名兼境兼根。不经多劫。故知此罪次重于前。

    子二依具缺以判兼三为具。不兼为缺。分为三。丑一具三入重狱。

    身口意三作杀盗淫。是人则入十八地狱。

    此除上无间以下之狱。而别论三品以分乎重轻。若望上无间。惟当是轻也。身口意兼三根也。杀盗淫。兼三境也。故云具造。问。此与上兼根兼境何异。答。有二不同。一者。注加二三。更等四五。此则惟三。二者。彼约一时。兼二三等。若论一生具犯六根十习。此则一生惟兼三者而已。故不同也。十八狱者。吴兴引泥犁经云。火狱有八。寒狱有十。数既符合。证之何碍。即谓十八鬲子。意亦无差也。

    丑二缺一入中狱。

    三业不兼。中间或为一杀一盗。是人则入三十六地狱。

    一杀一盗。谓具杀盗之二而缺一淫也。然或字表有影略之文。更当具云或为一杀一淫。或为一淫一盗。又据下文既双论根境之缺。此亦应然。若错落具陈。应有九句。一身口犯杀盗。二身口犯杀淫。三身口犯淫盗。四身意犯杀盗。五身意犯杀淫。六身意犯淫盗。七口意犯杀盗。八口意犯杀淫。九口意犯淫盗。方尽根境各皆具二缺一之数也。至于此与下科地狱名目。既无考据。阙之可耳。

    丑三缺二入轻狱。

    见见一根。单犯一业。是人则入一百八地狱。

    见见者。依吴兴作能见所见。此指人偏见偏好之一事。但一根境。各缺于二。此不难见。亦有九句。盖以身杀身盗身淫为三句。而口意亦然。故成九句。岳师谓各有根本方便不同。劫数长短差别等。此意应有。观彼狱数之多。或亦缘此别别处之故也。又此亦但论于根业同缺。尚未论及根业互以具缺相对。更有十二句。如以身口意犯二恶则有三句。复以杀盗淫对二根亦有三句。皆上具而下缺。可以意得。又以身口意犯一恶则有三句。复以杀盗淫对一根亦有三句。皆可以意得也。约恶业根境以分重轻科已竟。

    癸二结别造同受以明妄发。

    由是众生别作别造。于世界中入同分地。妄想发生。非本来有。

    吴兴曰。上文五节恶业不同。即别作别造也。所感狱报各从其类。即入同分地也。妄想发生。并酬阿难疑问。○阿难前疑为有定处。为各私受。今结答入同分地非私受也。又疑为本自有。为生妄习。今结答妄生。非本有也。夫知生之由己。应悟灭亦由己。灭之何如。绝其恶业而已。学人慎勿闻其虚幻。遂忽略而不绝其业。当知虚幻不但地狱。即今目前苦事亦是虚幻。由前业力。宛然坚实。卒难得脱。卒难堪忍。岂可不自忖乎。是知佛慧不可不领。而佛戒亦不可不遵矣。地狱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