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波羅提木叉研究
一比丘戒經的資料與研究方法
1波羅提木叉的意義
「波羅提木叉」就像經常提到的,巴利語稱為PAtimokkha,梵本中作PrAtimokSasUtra。漢譯「波羅提木叉」為其音譯。但是梵語的PrAtimokSa如果還原為巴利語應該是PATimokkha,因此這一點,梵巴的正確寫法並不一致。但即使在巴利的新文獻中,有時也作PATimokkha。不過律藏及四尼柯耶等古文獻中,沒有出現過這個形式。而且律藏的布薩犍度中說明,「所謂波羅提木叉PAtimokkha,它是初Adi,它是面mukha,它是諸善法之上首pamukha。因此稱為PAtimokkha」。亦即將PAtimokkha這個語詞,分解為mukha、pamukha這樣,E.J.Thomas自此推測為pAmokkha這樣的形式。RhysDavids也引用布薩犍度的這個解釋,但是不采用這個解釋,而采用了prati-muc這個新解釋。因此,他認為這個語詞的正確的巴利語是PATimokkha。
不過,巴利布薩犍度的PAtimokkha的語義解釋,也有保存在五分律及四分律中,顯然是佛教教團中的古老解釋。即《五分律》卷十八中提到,「是中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防護諸根,增長善法,于諸善法最為初門故,名為波羅提木叉。復次,數此戒法分別名句,總名為波羅提木叉」。這當然沒有與巴利完全一致,不過可以很明顯地看到共通的部分。此外,《四分律》卷三十五中記載,「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其中也可以明顯地看到共通的部分。僧 律及十誦律中沒有與這個解釋相當的,因為一般而言,古數據被保存于巴利、四分、五分中,因此應該尊重以上巴利律等PAtimokkha的解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認為,以上語源式的解釋是解釋PAtimokkha的最佳方式。不過從以上的說明可以知道,波羅提木叉的古形並非PATimokkha,PrAtimokSa。因為如果一開始波羅提木叉是被拼寫作PATimokkha的話,那麼律藏就不可能會作如上的解釋了。
簡而言之,PAtimokkha語源上的解釋不清楚,不知道本來這個語詞具有什麼樣的意味;這是學術界妥當的意見。但似乎是因為這樣,到了後世,這個字就逐漸被分解為Pati-mokkha,PrAti-mokSa來理解。佛音在清淨道論中解釋為,「pAti(守)這個,即令守(rakkhati)者解脫,使遠離惡趣等之苦,故稱為PAtimokkha」。也就是說,他將pAti解釋為從ˇpA衍生出來的動詞pAti(遵守)的意思,再結合mokSa(解脫)後,就解釋了這個字。據說這個解釋也被引用于須菩提的注釋中。而且佛音在KaGkhAvitaraNI中解釋為,「所謂PAtimokkha者,paatimokkha即atipamokkha(令快得解脫)、atiseTTha(非常殊勝)、atiuttama(無上)之意味」。換句話說,佛音以pAti-mokkha的形式為基礎,試著作其語源上的解釋。如果立足于PAtimokkha這樣的形式,則應該就會導出像接下來的說一切有部的解釋。從這一點可以知道,到了後世,就認為PAtimokkha這樣的形式是正確的。
此外,《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中敘述,「言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PrAtimokSasUtra如說修行,于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于諸煩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亦即將prati解釋為「個別地」的意思,解作「令從煩惱一個個地解脫出來,為別解脫」。在梵語PrAtimokSa的語義方面,這似乎是正確的解釋;但是不能認為這就說明了波羅提木叉的「古意」。尤其如果以梵語的PrAtimokSa為基礎來考慮的話,視為prati-muc的解釋似乎可以說比較恰當一點。最近發表詳細研究波羅提木叉的錫蘭大學W.Pachow(巴宙)提出了這樣的主張。而且,藏譯的Sosortharpa也是「別解脫」的意思。sosor是prati的譯語,tharpa是mokSa的譯語。此外,漢譯的「解脫戒經」可能也是PrAtimokSasUtra的譯語。
如上,「波羅提木叉」的原意並不明確,但總之是指,匯集律的條文──「學處」sikkhApada,ZikSApada的文獻。如第三章中所指出的,這個語詞已經被使用于律的條文中了,律藏中也隨處可見。而且經藏中也用于許多地方。換句話說,經集的ATThakavagga,Culavagga中有出現,法句經一百八十五偈、三百七十五偈中也有出現,甚至在四阿含中也經常用「遵守波羅提木叉律儀」PAtimokkha-saMvara-saMvuta的定型句。經集及法句經中也一樣,這個字經常與saMvara(律儀、制御、護)結合,在這種用例中的PAtimokkha必然是指律的學處的集成。但因為一般認為,波羅提木叉最初是很單純的形式,接著就漸漸發展成現在的樣子,所以經集及法句經等所引用的波羅提木叉,其內容到底為何?是接下來必須檢討的問題(此外,波羅提木叉的語詞也有用于大本經MahApadAnasuttanta。其中提到,毗婆尸佛成道六年後,于大眾中誦出波羅提木叉。但是在這個情況下,波羅提木叉的用例似乎是律的波羅提木叉確定之後的轉用。此事于第三章第四節探討的地方較為清楚)。
在漢譯方面,PAtimokkha多半音譯為「波羅提木叉」,至于意譯則如上述,譯為「別解脫」,此外也有「戒經」、「戒本」的譯語,如「彌沙塞五分戒本」、「四分僧戒本」、「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解脫戒經」等;此外也有像「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這種重復的譯例。談到戒,普通都是sIla,Zila的譯語,所以很容易與波羅提木叉混淆。因此戒本或戒經這樣的譯語不是很恰當的翻譯。「戒經」的「戒」是PrAtimokSa的譯語,所以這一點應該要區分開來理解,但這樣的譯語已經流傳開來,而且也因為簡略的用語比較好用,所以在中國、日本一般都廣為使用。
2比丘戒經的資料
檢討戒經是否為研究部派分裂以前的僧伽的資料,為本章的目的。當然,戒經中有「比丘戒經」Bhikkhu-pAtimokkha與「比丘尼戒經」BhikkhunI-pAtimokkha;適用于維持比丘僧伽的為比丘戒經,用于比丘尼僧伽的為比丘尼戒經。如今前者由兩百五十戒左右所成立,後者由三百四十條左右的條文成立。比丘戒與比丘尼戒中,有相互共通的條文,稱之為「共戒」;共戒約兩百條。其余的是比丘、比丘尼獨自的戒,稱為「不共戒」。
兩戒經中,比丘尼戒經方面,各部派間的差異甚巨。這似乎是因為部派分裂以前,比丘尼戒經尚未完全固定下來,或者是因為部派分裂以後的傳持不完整而產生的混淆情形。到底是哪一個原因,是應該從比丘尼戒經的研究中闡明的問題,然而這里預計要從受後世變化較少的比丘戒經來著手。
比丘戒經的研究中,資料十分豐富。可以利用種種部派傳持的十余種戒經,另外也還有可供參考的文獻。但是在數據的性質方面,第一章、第二章中已經檢討過了,所以這里僅簡單列舉要利用的數據。
首先戒經方面列舉如下。
一、巴利律戒經PAtimokkha,戒經包含于「經分別」中,所以要擷取出來利用。巴利的波羅提木叉也有被出版,然而因為現在很難拿到手,所以無法利用在這個地方,不過就這些而言,幾乎與Oldenberg刊行的VinayapiTaka中的條文與內容沒有什麼不同。一般公認此戒經為上座部TheravAda所傳持。
二、摩訶僧 律戒本,保存在漢譯中。僧 律中存在有廣律及戒本兩種,雖然譯語的差異時而可見,不過條文的旨趣相同,條文的順序也沒有不一樣。但廣律由于梵文原典被蟲n,所以缺波逸提第四十條「別眾食戒」的全文;只是從廣律的「攝頌」中可以知道別眾食戒是第四十條。因此,廣律中,別眾食戒的內容不詳,但存在于戒本中,所以此處利用戒本。為大眾部傳持的戒本。
三、五分律戒本,五分律中除了廣律外,還有彌沙塞五分戒本與五分戒本兩本戒本。但是後者的五分戒本是由五分與十誦混合後所產生的戒本,不具數據上的價值。前者的彌沙塞五分戒本與五分廣律相合,這是自五分廣律抄出的戒本,並非譯自梵本。因此,五分系的律實際上只有五分律一本。此為化地部傳持的律。
四、四分律戒本,四分律中除了廣律外,還存有四分僧戒本與四分律比丘戒本兩本戒經。後者為懷素自廣律抄出的,而四分僧戒本為佛陀耶舍譯自梵本,譯語與四分廣律有相異處,不過內容全同。這里利用四分僧戒本。此為法藏部傳持的律。
五、解脫戒經,這只是戒本,廣律並不存在,只存于漢譯中。此為飲光部傳持的戒本。
以上一個部派只有一部資料,以下的說一切有部與根本說一切有部之中,有數種數據可供利用。
六、炖煌本戒經,為漢譯最早的戒本;從內容來看,毫無疑問地,是說一切有部系的戒本,此事已由學者證明過了。此戒經的卷首與卷尾破損,卷首缺戒序與波羅夷法淫戒全部及盜戒的一半。但是波羅夷法本來就應該是四條,所以站在這個立場來處理。此外此戒經缺波逸提法第八十一條至八十四條,應該是從紙的餃接處缺少的,剛好少一張。因此波逸提法全部只存八十六條。但是炖煌本在波逸提法的最初題為「九十波失提法,半月來到說解脫戒」,因此波逸提法顯然有九十條。所以便以上述四條缺少是因為某些情況而脫落一紙來處理。炖煌本戒經為有部系統一事,從內容來看並無疑問,但是與十律相較之下,條文的順序及內容上有若干相異。因此這里將視之為獨立的一本。
七、鼻奈耶,別名「戒因緣經」。為廣律的一種,從中擷取出條文來利用。從內容來看,也是說一切有部系的律。
八、十誦律
九、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由于這兩者都是廣律的相關戒本,所以應該全部一樣才對,然而舍墮法的順序有一些小差異,而且眾學法的條文數也不一致。這可能是因為,戒經並非自廣律抄出,而是譯自梵本(誦出);一般認為是主要是原本的差異。因此關于這兩者,決定同時以這兩本為數據來處理。但因為差異只有舍墮法與眾學法,所以預計只限于必要場合才出現兩者,其它場合都是以十戒經為代表。十誦律當然是說一切有部系的律。
十、梵文戒經PrAtimokSasUtra,這是貝里歐在西域發現,Finot校訂出版的說一切有部SarvAstivAda戒經。其卷首、卷尾皆有破損,中間也有許多地方脫落,因此有些地方很難確定條文的意義。但是與十誦律相較之下,毋庸置疑地,這是與十誦律同系統的戒經,特別是條文數與十誦戒本一致。不過條文的順序有兩三個地方與十誦戒本不同。
以上的炖煌本、鼻奈耶、十誦律、梵文戒經四本,全都是說一切有部系統的數據。數量很多,然而嚴格說起來,其數據上的價值可以說相當于其它的一本。不過是同一個部派的數據,而且比較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時代被傳承下來的數據一事,便成了斟酌一部派內戒經傳承的確實性的材料。因此其結果自然就可以成為,類推其它部派戒經傳承的確實性的情況。
接下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系的資料中,有下列四種。
十一、梵文根本有部律戒經PrAtimokSasUtra,這是根本說一切有部MUlasarvAstivAda的戒經。這是A.C.Banerjee基于從克什米爾的吉爾吉特古塔發現的寫本研究後發表的。由于保存得相當好,所以首尾都很完整。
十二、根本說一切有部律藏譯戒經Sosortharpa,這是根本有部律戒經的藏譯。藏譯中,廣律與戒經都很完備,而在條文研究中,若是利用戒經就夠了,所以決定用戒經作為藏譯的代表。
十三、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這是根本有部律的漢譯。漢譯中也存有廣律及戒經兩者,而且內容完全一樣,所以決定以戒經為代表。
十四、翻譯名義大集MahAvyutpatti,Nos.256-264.這不是戒經,而是將各條文的要旨,整理為簡單的句子後列舉出來。經由適當地整理這些,就岢以知道翻譯名義大集所依據的戒經的組織。因為這是基于西藏佛教,所以內容屬于根本有部律系統,不過有若干差異。
以上四種為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系統。因為是在各個不同的場所、不同的土地上傳承下來的數據,所以藉由比較這些,就可以檢討根本說一切有部內的戒經,其傳承的確實性的有無。這也和十誦系諸本的比較結果合並探討,預計成為推斷其它部派戒經數據上的價值的數據。因此以下在檢討根本說一切有部系戒經內容的同時,也要注意這樣的傳承的確實性的問題。
十五、優波離問佛經,僅存漢譯本。雖然不是戒本,不過應該可以視同戒本。與翻譯名義大集一樣,是將一個個的條文整理為簡單的文字,特別說明了違犯其條文時,其罪的性質的判定。可能因為這樣,才把與罪極無關系的不定法與滅諍法刪除。這是這本書所具有的性質,似乎不代表連這個部派所傳持的戒經也缺不定法與滅諍法。順帶提到,傳持優波離問佛經的部派不詳,而因為條文順序和以上所舉的每一部戒經都不同,所以也許有可能是這些以外的部派所傳持的律典。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是很珍貴的資料。也有學者認為此一優波離問佛經為「薩婆多部系」,然而從條文的對照來看,實在很難認同這樣的想法。
戒經乃至類似戒經的作品有以上十五種。但是除了這些以外,只舉出條文數的文獻還有兩三個。一是真諦譯的《律二十二明了論》。據載這是正量部的律的注釋,所以上面列出的條數應該可以視為是正量部傳持的律的內容。
其次是法天譯的《 芻五法經》中,列舉了律的條文數。因此,這也可以提供參考。但遺憾的是,不清楚此經是從哪一個部派得到數據。
接下來第三,大乘的涅盤經中也有說明律的條文數。這也預計利用在這個地方。但是不知道涅盤經是從哪里得到數據。
以上列舉十八種數據,其中,知道部派的為錫蘭上座部、大眾部、化地部、法藏部、飲光部、說一切有部、根本說一切有部、正量部八種;里面因為根本說一切有部很接近說一切有部,所以除掉不算,變成有七部。但由于優波離問佛經顯然是與這些不同部派的作品,所以應該至少有八個部派的資料可以利用。大眾部系的數據只有僧 律一事,稍覺不滿意,但是大眾部系普遍遺留下來的文獻很少,所以也無可奈何。至少,和完全沒有資料相較之下,有了這一本便能提高研究的成果的可靠性,應該說是十分珍貴的數據。
3戒經條文比較的意義
以上列舉了許多資料,經由這些的比較研究,檢討部派分裂以前的戒經是否可以取出,是以下的課題。但是為了要作比較研究,就要以「條文之間比較是有可能的」為前提。在上面的資料中,明示出個個條文的有十五種,歷經漫長歲月後,十五種也已經分化了,再加上漢譯的場合中,當譯者的翻譯功力很低時,也會有像是刻意省略難解的語詞或是誤譯的情況,所以自然無法期待這些數據的一字一句都完全吻合。相反地,也有在某一類條文中,諸本之間表現的差異甚巨。因此一字一句的一致當然不可能,而且某些情況下,也有連「內容一致」都達不到的。換句話說,在對照諸律條文時,也不是沒有分辨不出哪個條文應該對應哪個條文的時候,但是這樣的情況,除了眾學法外,還是相當少的。
在眾學法中,各資料間的差異頗大,難以讓條文與條文作對應後加以比較。至于為什麼眾學法會發展成這樣呢?留待下一節論究;然而在除去眾學法不談的場合中,大致上還是可以發現相對應的條文。十五種異本在年代上、場所上,都處于差距極大的狀態。再加上漢譯的情況中,隨著翻譯者的想法,譯文也有相當的不同。因為是在這樣的條件下作比較,所以很明顯地,不是很容易比較。但是如果以這樣的大前提來面對數據的話,各數據間的一致應該就會出乎意料地清楚。這也可以經由想要探究此問題的各學者,在對照條文時,大致上都得到相同的結論而得知。
在戒 l文的φ昭芯糠矯媯 笳 迥輳ㄒ瘓哦 輳┼L井真琴博士在《宗教研究》中 表了〈 部戒本ソφ昭芯俊擔 坪跏沁@ 研究的E 。博士在此研究中,首先擷取具各派戒經特征的條文作比較對照,接著作出巴利、梵本有部戒經、十誦、四分、僧 、五分、根本有部、解脫、鼻奈耶九種戒本的對照表;這是以巴利律為準則的對照表,但是省略了眾學法與滅諍法的對照表。
之後在 同一年,由Waldschmidt發表了〈比丘尼戒經之比較〉,他研究了從中亞發現的說一切有部的比丘尼律之戒經與經分別之梵文寫本斷片。當時,不僅有部,以諸部派的廣律以及戒經為數據來作研究,作比丘尼戒經的異本對照。數據方面使用了巴利、梵文比丘戒本、梵文比丘尼戒本斷片、十誦戒本、根本有部律藏譯及其漢譯、翻譯名義大集、四分律、五分律、僧 律,對九種戒經的條文作比較對照。由于這是比丘尼戒的比較,所以比丘戒的比較沒有統一地顯示出來,但總之,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條文都是以說一切有部律為基準作對照的。此一研究豐富地活用外國人難懂的漢譯文獻,對照表上展現了充實的成果。不過,對照表同樣僅止于波逸提法,沒有作波羅提提舍尼、眾學法、滅諍法的對照。
接下恚 押投 輳ㄒ瘓哦 唚輳 娃y哲郎博士在《原始佛教ソ 哲W》z 律藏 料 的性 之 , 行l文的φ鍘J 幌抻詘屠 き姆幀ぐ宸幀が 小か o等五部廣律,這份對照表也是到了比丘戒的波逸提法就結束了。但是列出了以巴利律為基準的對照表,以及以十誦律為標準的對照表,十分簡明扼要。
再接著,來年的昭和三年(一九二八年),西本龍山師把範圍拓展到比丘戒、比丘尼戒雙方,發表了搜羅全部且極其詳實的對照表。所用數據的範圍也很廣,比丘戒方面使用了四分、巴利、彌沙塞五分、五分、十誦廣律、十誦戒本、梵本、根本有部、藏譯、優波離問佛經、鼻奈耶、解脫、僧 等諸律;比丘尼戒方面則使用了四分、巴利、五分、敦煌出土十誦比丘尼戒本、法穎集出十誦尼戒本、根本有部、藏譯、僧 、梵文尼戒斷片等。加上對照表中摘錄了條文具有特色的部分,並說明其相同的程度,致力于使讀者能夠容易了解。條文以四分律為標準作對照,對照表也包含眾學法,在範圍廣、處理精密上,堪稱最佳作品。
第五,赤沼智善有作〈波 提木叉ソ比 〉。這還不能算是對照表,其中逐條譯出巴利戒經,再比較他本的條文,時而也提及因緣談,摘錄其相異點。所用的資料為巴利、五分、四分、十誦、有部律梵本、僧 、解脫、鼻奈耶、優波離問佛經等。不過比較的部分只作到比丘戒的波逸提法就結束了。
再接下來,昭和十五年(一九四○年),在南傳大藏經第五卷的卷末發表了〈諸部戒本戒條對照表〉。比丘戒經部分以巴利戒經為基礎,對照巴利、四分、五、十誦、梵本、根本有部、藏譯、鼻奈耶、解脫、僧 諸律的條文。但可惜翻譯名義大集與優婆離佛經,大概因為不是戒經的緣故而除去不談。對照表也有眾學法及滅諍法,十分完備。接下來,在比丘尼戒經方面,關于巴利與四分這兩本,是以巴利為基準作對照的。此一對照表範圍之廣,僅次于西本師的對照表。而且其中還附加犍度部的比較對照表。亦即以巴利律犍度為基準,以大正大藏經的頁數顯示出五分、四分、十誦的犍度的相當部分,裨益研究者之處頗多。
第七,最近(一九五五年),錫蘭大學的Pachow博士W.Pachow(巴宙)針對比丘戒經發表了詳細的比較研究。其中提出了漢譯十誦戒經的英譯,以及以十誦戒經為基準的對照表。所用的資料為漢譯十誦戒經、有部梵文戒經、巴利戒經、四分戒本、五分戒本、解脫戒經、僧 戒本、優波離問佛經、漢譯根本有部戒經、根本有部藏譯戒經、MahAvyupatti等十一種數據,以漢譯十誦戒經為基礎來作對照;也包含眾學法、滅諍法的對照。但顯然是在根本有部的梵文戒經的公開出版以前,所以沒有利用到這個數據。而且在十誦律方面,也沒有注意到廣律與戒經條數的差異以及條文順序的差異。鼻奈耶的對照也省略。不過研究得十分仔細。
以上,我們擁有七種對照表,有這麼多學者想要作對照,清楚地顯示出諸律的條文間是有可能作比較對照的。換句話說,異本有十五種的話,每一個條文應該也可以用十五種不同的表現來展現,但盡管如此,這些條文間照理說還是可以看到共通性。而且從各家條文的比較推斷來看,其結果幾近于達到相同的結論。公認為誤解的不一致處可以看到兩三個,而這樣的不一致,只不過佔全體的一小部分。從各家的比較推斷可以說幾乎全同的程度,顯示出一致的結果。因此,這里不厭其煩地引用實例,以各家的比較結論為例,我認為可以證明,波羅提木叉有比較對照異本的可能。
4戒經組織與條文數
律的條文自古就被分為「五篇七聚」,但是這是隨罪的種類所作的分類,其實沒有說明戒經的組織。戒經全部的條文分為八類,但是這里因為要從事是,以條文數及組織為重點的純形式上的研究,所以便不觸及波羅夷等八類的語義及內容方面。
第一為波羅夷法。巴利為pArjAjikAdhammA,梵本為pArAjikAdharmAH,藏譯譯為phamparHgyurbaHichos,漢譯則音譯為「波羅夷法」或者是「波羅市迦法」等。各部戒經都是四條。
第二為僧殘法。巴利為saGghAdisesAdhammA,梵本作saMghAvaZeSAdharmAH,藏譯譯為dgeHdunlhagmaHichos,漢譯意譯為「僧殘法」,也音譯為「僧伽婆尸沙法」等。各部戒經都是十三條。
第三為不定法。巴利為aniyatAdhammA,梵本作aniyataudharmau,藏譯譯為maNespaHichos,漢譯也有音譯為「阿尼竭法」之類的,大部分意譯為「不定法」。共兩條。不過優波離問佛經及 芻五法經中沒有出現此項。
第四為舍墮法。巴利為nissaggiyApAcittiyAdhammA,梵本作niHsargikApAtayantikAdharmAH,naiHsargikApAyattikAH等,藏譯譯為spaGbaHiltuGbyedkyichos,漢譯有「尼薩波逸提法」、「泥薩耆波逸提迦法」等其它音譯,意譯也有譯為「舍墮法」的。各律都是三十條。
第五為波逸提法。巴利為pAcittiyAdhammA,梵本作pAtayantikAdharmAH,pAyantikAH,ZuddhaprAyaZcittikAH等,藏譯譯為ltuGbyedkyichos,漢譯有「波夜提法」、「波逸提法」、「波逸底迦法」等其它音譯,也意譯為「墮法」,或者也稱「單墮法」。在此波逸提法中,有九十二條系統、九十一條系統及九十條系統。其中可以看到兩條的差別。也就是巴利律、僧 律、優波離問佛經的波逸提法有九十二條, 芻五法經也一樣。四分律及十誦律等說一切有部律、還有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系統諸律、解脫戒經等,有九十條波逸提法,正量部的律二十二明了論也一樣。至于五分律為九十一條,大乘的涅盤經列有「九十一墮」,與此相合一事令人注意。波逸提以前的諸條文,各律間條文數沒有不同,至此才產生出兩條的差異。
第六為悔過法。巴利律為pATidesaniyA(pATidesanIyA)dhammA,梵本作pratiedZanIyAdharmAH,藏譯譯為sosorbZsgsparbyabaHichos,法譯音譯為「波羅提提舍尼」,也意譯為「悔過法」。各部律中都是四條。
第七為眾學法。巴利為SekhiyAdhammA,梵本作saMbahulAHZaikSAdharmAH,藏譯譯為bslabpaHichosmaGpo,漢譯也有音譯為「僧袍羅識叉曇摩」之類的,大多意譯為「眾學法」、「眾多學法」等。但是巴利的sekhiyAdhammA翻譯過來的話,是「學法」,與漢譯「眾學法」的原文有異。漢譯及藏譯的眾學法,與梵本的saMbahulAHZaikSAdharmAH同系統。但是此一saMbahulAH意思是「許多的」,嚴格來說,不能當作標題的一部分。也相當于藏譯中最後的maGpo,藏譯將「九十波夜提法」譯為ltuGbyedkyichosdgubcu,最後的dgubcu是「九十」,比較這些之後,顯然眾學法的「眾」就相對于三十舍墮法的「三十」,九十波夜提的「九十」。因此漢譯所謂的眾學法,將「眾」字包含在內,當作固有名詞來使用,是不正確的。總之應該注意的是,巴利缺乏相當于saMbahulAH的語詞。律二十二明了論將之譯為「學對」, 芻五法經譯為「戒法」,這都說明了原文與巴利同系統。尤其「戒法」的原文顯然是ZaikSAdharmAH;ZaikSA一般應該譯為「學」,實際上有很多「戒」的譯語例。換句話說,漢譯譯為「戒」的原文有ZIla,ZaikSA,SikSApada,saMvara等種種語詞。
眾學法的條文數在各律都不一樣。巴利律七十五條,僧 律六十六條,優波離問佛經七十二條(優波離問佛經的眾學法在結束的地方記載有「眾多七十四竟」,因此應該是七十四條,不過實際上算起來只有七十二條)。五分律及四分律都是一百條,只是內容有很大的不同。解脫戒經九十六條,說一切有部系統中,十誦廣律及敦煌本戒經一百零七條,十誦戒經、鼻奈耶、梵本一百一十三條,同一部派之中也有差別。另外,根本有部律中,漢譯九十六條,與藏譯及梵本一百零八條、翻譯名義大集一百零五條,各不相同。再者律二十二明了論與涅盤經只談到「學對」、「眾多學法」,沒有列出條數。但是 芻五法經記載有五十條,這是最少的。總而言之,諸律之間條文如此不一致的,只有眾學法而已。因此雖然眾學法之中,似乎找不到完全一樣的,不過眾學法會變成這樣,也有它的理由,如果回溯這一點的話,就能夠找到其中的秩序,自然也能夠發現其共通點。關于這一點,留待後節檢討。
最後是第八的滅諍法。巴利為adhikaraNasamathAdhammA,梵本作adhikaraNaZamathAdharmAH,藏譯譯為rtsodpashibarbyabaHichos,漢譯也有「阿提迦羅尼」等音譯,不過普通只意譯為「滅諍法」。這在所有的律中都是七條。但是優波離問佛經、律二十二明了論、 芻五法經沒有列出其標題。可能這些全都不是完整的戒經,而且不是以枚舉戒經條文為目的,所以因為滅諍法與罪較沒有關系,自然就被省略了。
將以上諸律條文列表如下。
波羅夷法 僧殘法 不定法 舍墮法 波逸提法 悔過法 眾學法 滅諍法 總計
巴利 4 13 2 30 92 4 75 7 227
僧 4 13 2 30 92 4 66 7 218
優波離 4 13 30 92 4 72 215
五分 4 13 2 30 91 4 100 7 251
解脫 4 13 2 30 90 4 96 7 246
四分 4 13 2 30 90 4 100 7 250
敦煌本 4 13 2 30 90 4 107 7 257
十誦廣律 4 13 2 30 90 4 107 7
十誦戒本 4 13 2 30 90 4 113 7 263
鼻奈耶 4 13 2 30 90 4 113 7
Sarva. 4 13 2 30 90 4 113 7
MUla. 4 13 2 30 90 4 108 7 258
So-sor. 4 13 2 30 90 4 108 7
根本有部 4 13 2 30 90 4 99 7 249
MahAvyut. 4 13 2 30 90 4 105 7 255
律二十二明了論 4 13 2 30 90 4 學對
大乘涅盤經 4 13 2 30 91 4 眾多學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