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大师讲演文集
作者:弘一大师
律学概要
在家律要开示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授三归依大意 《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
《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析疑 受八关斋戒法 受十善戒法 南山律苑随讲别录
律学要略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律学概要 在家律要开示
    在家律要开示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唯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

    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1926年夏讲于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蔡契诚居士启请,无相速记。载1927年《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刊》第十七期。“无相”即尤惜阴居士,时号“无相学人”。)
律学概要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一、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侣,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经论广赞。泛言果报,局在人天。故须勤修净行,期生弥陀净土。宋灵芝元照律师所云:“一者入道须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终。”言有始者,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今于一切时中,对诸尘境,常忆受体。着衣吃饭,行住坐卧,语默动静,不可暂忘也。言其终者,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也。以五浊恶世,末法之时,惑业深缠,惯习难断。自无道力,何由修证?故释迦出世五十余年,说无量法。应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因缘虽多,难为造入。唯净土法门,是修行径路。故诸经论,偏赞净土。佛法灭尽,唯《无量寿佛经》,百年在世。十方劝赞,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应于出家五众边受。(出家五众者,苾刍、苾刍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然以从大僧受者(大僧者,苾刍、苾刍尼),为通途常例。必无其人,乃依他众。(依《成实论》及《大智度论》,皆开自受八戒。灵芝《济缘记》云:“《成》、《智》二论,并开自受,文约无师,义兼缘碍。”灵峰云:“受此八关斋法,须一出家人为作证明。不问大小两乘五众,但令毕世不非时食者,便可为师。设数里内决无其人,或可对经像前自誓秉受耳。”)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其有多众并合一时受者,盖为难缘;非是通途之制。《有部毗奈耶杂事》云:如来大师将入涅槃,五百壮士愿受皈戒。时阿难陀作如是念:“彼诸壮士,于世尊处一一别受近事学者,时既淹久,妨废圆寂。我今宜请与彼一时受其学处。”准斯明文,若无难缘,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时,授戒者说,受者随语。西国法式,唯斯一途。唐义净三藏云:“准如圣教,及以相承,并悉随师说受戒语。无有师说,直问能否。戒事非轻,无容造次。”(是编专宗有部,与他律论之说小有歧异,学者亦毋因是疑谤他宗,以各被一机,并契圣教也。)

    六、诸余经论有云:“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若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谓不具受者,不得戒。彼云:“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否?’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经说有少分优婆塞、多分优婆塞、满分优婆塞,此义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灵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准斯而论,今人欲受戒者,当自量度。必谓力弱心怯,不堪致远,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尔者,应具受持,乃可名为戒学。岂宜畏难,失其胜利。

    七、今人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实,颇有未妥。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唯皈依某师一人故。灵峰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皈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皆当尊礼为师,自称弟子。未可骄慢,妄事分别。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尔披五条衣,手持坐具,坏滥制仪,获罪叵测。依佛律制,必出家落发已,乃授缦条衣。若五条衣,唯有大僧方许披服。今以白衣,滥同大僧,深为未可。(《方等陀罗尼经》云:“在家二众入坛行道,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非五衣也。又《成实论》云:“听畜一礼忏衣,名曰钵吒。”“钵吒”,即缦条也。据经论言,着缦条衣,亦可听许。但准律部,无是明文,不着弥善。)若坐具者,梵言“尼师但那”,旧译作“尼师坛”,此云“坐具”,亦云“卧具”。唯大僧用,以衬毡席,防其污秽。此土敷以礼拜,盖出讹传。大僧持之,犹乖圣教。况在俗众,悖乱甚矣。(义净三藏云:“尼师但那,本为衬替卧具,恐有所损,不拟余用。敷地礼拜,不见有文。故违圣言,谁代当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忏。若犯中品、下品轻罪,悉属可悔。宜依律制,向僧众前,发露说罪,罪乃可灭。岂可妄谈实相,轻视作法?灵峰云:“说罪而不观心,犹能决罪之流。倘谈理而不发露,决难清罪之源。若必耻作法,而不肯奉行,则是顾惜体面,隐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岂名慧日?”又云:“世人正造罪时,实是大恶,不以为耻。向人发露,善中之善,反以为羞。甘于恶而苦于善,遂成恶中之恶,永无出期。颠倒愚痴,莫此为甚。”今于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说罪之文。若承用时,未可铺缀仪章,增减字句。是为圣制,不须僭易。

    十、末世以来,受皈戒者,多宗华山《三皈五戒正范》。曲逗时机,是彼所长。惜其仪文,颇伤繁耨。灵峰《受三皈五戒法》,颇称精要,承用者希,盖可怅叹。(陈熙愿谓:“此法唯约受者自说,而略录之。若师前受,仍依华山。”寻绎斯言,实出臆断。戒事法式,宜遵圣教。若以西土常规,自为略录。别宗异制,偏尚繁文。是非溷淆,若为安可?恐怀先惑,聊复辨陈。)是编集录,悉承有部(具云“根本说一切有部”。唐义净三藏法师留学印度二十余年,专攻此部。归国已来,译传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确详明,世称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简捷明了,不逾数行。西土相传,并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与否,愿任后贤!

    (本文载1934年11月天津刻经处印行本)
律学概要 授三归依大意
    授三归依大意

    (癸酉五月在万寿岩讲)

    第一章三归之略义

    三归者,归依于佛、法、僧三宝也。

    “三宝”义甚广,有种种区别。今且就常人最易了解者,略举之。

    “佛”者,如释迦牟尼佛、阿弥陀佛等诸佛是也。“法”者,为佛所说之法,或菩萨等依据佛意所说之法,即现今所流传之大小乘经、律、论三藏也。“僧”者,如菩萨、声闻、诸圣贤众,下至仅剃发、披袈裟者皆是也。

    归依者,归向依赖之意。

    归依于三宝者,乞三宝救护也。《大方便佛报恩经》云:“譬人获罪于王,投向异国,以求救护。异国王言:‘汝来无畏,但莫出我境,莫违我教,必相救护。’众生亦尔,系属于魔,有生死罪。归向三宝,以求救护。若诚心归依,更无异向,不违佛教。魔王邪恶无如之何。”

    既已归依于佛,自今以后,决不再依天仙、神鬼、一切诸外道等。

    既已归依于法,自今以后,决不再依诸外道典籍。

    既已归依于僧,自今以后,决不再依于不奉行佛法者。

    第二章授三归之方法

    一忏悔、二正授三归、三发愿回向。

    应先请授者,详力解释此三种文义。因仅读文而未解义,不能获诸善法也。

    正授三归之文有多种,常所用者如下:

    我某甲,尽形寿,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三结)

    前三说时,已得归依善法。后三结者,重更叮咛令不忘失也。

    忏悔文及发愿回向文,由授者酌定之。但发愿回向,应有“以此功德,回向众生,同生西方,齐成佛道”之意。万不可唯求自利也。

    第三章授三归之利益

    经、律、论中,赞叹归依三宝功德之文甚多。今略举四则。

    《灌顶经》云:“受三归者,有三十六善神,与其无量诸眷属,守护其人,令其安乐。”

    《善生经》云:“若人受三归,所得果报,不可穷尽。如四大宝藏(四宝者,金、银、琉璃、玻璃),举国人民,七年之中,运出不尽。受三归者,其福过彼,不可称计。”

    《较量功德经》云:“若三千大千世界,满中如来,如稻麻竹苇。若人四事供养(饮食、衣服、卧具、汤药),满二万岁;诸佛灭后,各起宝塔,复以香花供养,其福甚多。不如有人以清净心,归依佛、法、僧三宝所得功德。”

    《大集经》云:“妊娠女人,恐胎不安,先授三归已,儿无加害。乃至生已,身心具足,善神拥护。”是母受兼资于子也。

    第四章结语

    在本寺正式讲律,至今日圆满。今日所以聚集缁素诸众,讲三归大意者。一以备诸师参考,俾他日为人授三归时,知其简要之方法也。一以教诸在家人,令彼等了知三归之大意。俾已受者,能了此意,应深自庆幸;其未受者,先能了知此意,且为他日依师受三归之基础也。

    (1933年5月31日讲于厦门万寿岩)
律学概要 《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
    《菩萨璎珞经》自誓受菩萨五重戒法

    (依经录出)

    初、礼敬三宝

    一心敬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佛;

    一心敬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佛;

    一心敬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佛。

    一心敬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法;

    一心敬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法;

    一心敬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法。

    一心敬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僧;

    一心敬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僧;

    一心敬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僧。

    二、受四依

    从今时,尽未来际身,皈依佛、皈依法、皈依贤圣僧、皈依法戒。(三说)

    三、悔罪

    若现在身口意十恶罪,愿毕竟不起,尽未来际。

    若未来身口意十恶罪,愿毕竟不起,尽未来际。

    若过去身口意十恶罪,愿毕竟不起,尽未来际。

    如是悔过已,三业清净,如净琉璃,内外明照。(案此亦应三说。)

    (发四宏誓愿。)

    四、自誓受戒

    我某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萨等,我学菩萨五重戒。(三说)

    五、说戒相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杀生。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妄语。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淫。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盗。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从今身,至佛身,尽未来际,于其中间,不得故酤酒。若有犯,非菩萨行,失四十二贤圣法。不得犯。能持否?能。

    六、叹戒德

    受戒已,过度四魔,越三界苦。从生至生,不失此戒,常随行人,乃至成佛。

    回向。

    案:灵峰蕅益大师依《梵网》、《璎珞》、《地持》,重定“授菩萨法”,与此大同。但悔罪之后,应发四弘誓愿(三说)。叹戒德后,应回向,今亦可增入。
律学概要 《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析疑
    《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析疑

    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

    我名□□,仰启十方一切如来,已入大地诸菩萨众。我今欲于十方世界佛菩萨所,誓受菩萨学处净戒中□□□□□,谓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

    如是学处,如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具,未来一切菩萨当具,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具。

    于是学处,于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学,未来一切菩萨当学,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学。

    (三说)

    析疑

    初、释“自誓受”

    自誓受者,未得良师,开自受故。

    若五戒、八戒自誓受者,如南山《羯磨疏》等委明。

    今约菩萨戒自誓受者,如《梵网经》、《占察经》等,及《瑜伽师地论》所说。《梵网》自受,须见好相。其他经论,皆无好相之文。各被一机,随宜用之。授菩萨戒师具德,如《梵网义寂疏》中略明。师具德者,应依师受。若不尔者,则开自誓。

    《梵网古迹记》云:“问:自受功德劣耶?答:不尔。虽无现缘,心猛利故。如《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三云:自受、从他(或自受、或从师受),若等心受,亦如是持,福德无别。”

    二、释“随分”

    随分受者,唯受一、二戒等。

    若五戒、八戒随分受者,见南山《羯磨疏》。

    今约菩萨戒随分受者,见《璎珞本业经》。《梵网古迹记》及《菩萨戒本宗要》中,据此经义,广为劝赞。彼云:“随其受者,意乐所堪,或受一戒,或多戒,皆得成戒,名为菩萨。乃至唯受一戒,犹胜二乘一切功德。菩萨一戒为度一切,无一众生不荷恩故。”

    今文空白之处,应补写受者名,及随分所受之戒名。

    三、释今文改易及具列三聚名

    今文,依《瑜伽》“自誓受文”稍有改易,因须适合随分受故。

    问:今既随分受一、二戒,何以文中犹具列“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之三聚名耶?

    答:《梵网贤首疏》云:“摄三聚戒者,有二义:一、若从胜为论,各戒一一别配;二、若通辨,每一戒中皆具三聚:谓于此不犯,律仪戒摄;修彼对治之行,摄善法摄;以此二戒,教他众生,令如自所作,即为摄众生戒。”云云。

    今据《疏》中第二“通辨”之义。虽受一戒,即三聚摄,亦无妨也。

    附记:刘莲星慧日居士,请写《随分自誓受菩萨戒文》,将付影印。为略析其疑义,未能详尽耳。于时岁次鹑尾秋仲,居茀林禅院,弘一。

    (1941年秋作于晋江檀林福林寺)
律学概要 受八关斋戒法
    受八关斋戒法

    (依《佛说八种长养功德经》录出)

    归命一切佛,唯愿一切佛菩萨众摄受于我。

    我今归命胜菩提,最上清净佛法众。

    我发广大菩提心,自他利益皆成就。

    忏除一切不善业,随喜无边功德蕴。

    先当不食一日中,后修八种功德法。(以上三说)

    (案“不食一日中”,即一日夜中过午不食。)

    我名某甲,唯愿阿阇梨,摄受于我。我从今时发净信心,乃至坐菩提场成等正觉,誓归依佛二足胜尊,誓归依法离欲胜尊,誓归依僧调伏胜尊。如是三宝,是所归趣。(以上三说)

    我某甲净信优婆塞,唯愿阿阇梨,忆持护念。我从今日今时发起净心,乃至过是夜分,讫于明旦日初出时,于其中间奉持八戒,所谓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非梵行、四不妄语、五不饮酒、六不非时食、七不华鬘庄严其身及歌舞戏等、八不坐卧高广大床。我今舍离如是等事,誓愿不舍清净禁戒八种功德。(以上三说)

    (案受八戒者,正属在家二众,亦兼通于出家诸众,如《药师经》中所明。此文且据在家者言,故云“优婆塞”。若出家者,随宜称之。)

    我持戒行,庄严其心,令心喜悦。广修一切相应胜行,求成佛果,究竟圆满。(一说)

    又诵伽陀颂曰:

    我发无二最上心,为诸众生不请友,

    胜菩提行善所行,成佛世间广利益。

    愿我乘是善业故,此世不久成正觉,

    说法饶益于世间,解脱众生三有苦。

    岁次寿星,沙门善梦敬书,时居丰州灵应山中。

    (1940年冬作于福建南安灵应寺)
律学概要 受十善戒法
    受十善戒法

    (南山三大部中不载,唯南山晚年所撰《释门归敬仪》中略明)

    《归敬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无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三自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敬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说诚实言,不妄言。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瞋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已上各一说。

    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

    (1940年8月16日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
律学概要 南山律苑随讲别录
    南山律苑随讲别录

    一、余弘律之因缘

    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

    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义集要》。

    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

    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未可,遂涂抹之。经多次删改,乃成最后之定本。

    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于南山三大部仍未用心穷研。故即专习《有部律》。二年之中,编《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钞》一卷。

    其时徐霨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乃渐次完成。徐居士始闻余宗有部而轻南山,尝规劝之。以为吾国千余年来秉承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旧贯,未可更张。余因是乃有兼学南山之意。尔后此意渐次增进。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于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并随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

    昔佛灭后九百年,北天竺有无著、天亲等兄弟三人。天亲先学小乘而谤大乘,后闻长兄无著示诲,忏悔执小之非,欲断舌谢其罪。无著云:“汝既以舌诽谤大乘,更以此舌赞大乘可也。”于是天亲遂造五百部大乘论。余今亦尔,愿尽力专学南山律宗,弘扬赞叹,以赎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变为旧律家之因缘,亦即余发愿弘南山宗之因缘也。

    二、略述律学之派别

    ┌(一)化教

    化、制二教─┤

    └(二)制教(亦云行教)

    依大乘律宗之说:以大小二乘若道若俗当守之戒律,皆属制教。经论所言理观等,乃名化教。

    依小乘律宗之说:制教唯是道众当守之戒律,局于小乘。以外悉为化教。

    今且依大乘律宗之说。

    ┌(一)密教律如唐《善无畏三藏禅要》,及《大日经》

    制教中分二─┤并一行禅师《疏》、《义释》广明。

    └(二)显教律如下所明大小二乘律是。

    ┌(一)大乘律如《梵网》、《善戒》等。

    显教律分二─┤《瑜伽论戒本》,宗于《菩萨善戒经》。

    └(二)小乘律如《四分》、《十诵》等。

    小乘诸律分部┌(一)旧律家之说如今所述。

    有二说───┤

    └(二)新律家之说如唐代义净三藏《南海寄归

    内法传》所述,今不录出。

    旧律家传小乘律分五部佛灭百年后,第五祖优婆毱多

    (异说最多,新律家云四部)尊者之下,有五弟子,同时于

    有二说─┐律藏分五部派别。

    ┌────┘┌(1)昙无德部《四分律》───────┐

    ├(一)依├(2)萨婆多部《十诵律》│

    │《大集经》─┼(3)迦叶遗部但传戒本,即《解脱戒经》├《僧祇律》

    │├(4)弥沙塞部《五分律》│即是根本部

    │└(5)婆粗富罗部未传─────────┘

    │以上五部,皆由彼部主依此《僧祇律》,契同己见者,集为一部。

    │

    └(二)《义钞》所引三藏口传及《遗教法律经》──此说无婆粗富罗部,即

    (《拾毗尼义钞》)(即《舍利弗问经》)以《僧祇律》列入五部。

    古师多谓《僧祇本律》

    即婆粗富罗者,非也。

    附:律论─┬《善见论》(《见论》)────┬─四分

    依南山├《毗尼母论》(《母论》)───┘

    律所引├《萨婆多毗婆沙》(《多论》)─┐

    用者录├《萨婆多摩得勒伽》(《伽论》)├─十诵

    ├《五百问论》─────────┘

    └《明了论》────────────正量部

    (南山三十五岁往学,仅一月即故。)

    ┌(一)相州日光寺法砺——─相部律

    此土四分律宗三大家─┤(“州”称“部”者,《僧传》之语例。)

    (甚多,举大)├(二)终南山道宣——───南山律

    └(三)西太原寺东塔怀素——东塔律

    四分南山宗下二派─┬(一)宋钱塘昭庆寺允堪亦称天台律师

    └(二)宋钱塘灵芝寺元照

    《八十诵律》即根本之《律藏》也。如来灭后,结集三藏之时,优婆离尊者于一夏九旬之间,八十番诵出之,故名《八十诵律》。佛灭后百年内唯有此律。

    始分二部佛灭后,结集之时,即有上座部、大众部,窟内(上座)、窟外(大众)之异。但此时犹非宗义之别称。而“上座”与“大众”之名,实起于此。逮佛灭后百年,始分宗义为二部,即用昔名而分。五部、十八部等,亦即依此而分也。

    僧祇“僧祇”翻为“大众”。但即窟内上座部也。(《僧祇律》者,此根本二部中之窟内上座。因“大众”之名,通二部故。)

    三、此土流传之次第

    曹魏时,始译《僧祇戒心》、《四分羯磨》。斯二部,初传洛阳,是为大僧受戒之始也。

    (此据南山所传。若约他家传述,汉灵帝以后,北天竺有五沙门,创与此方五人受戒。所诵戒本,即古戒本是也。)

    其时比丘尼唯从一众边受。至刘宋文帝时,有西尼来,乃足十数。是为比丘尼于二部中受戒之始也。

    姚秦弘始六年至八年,译《十诵律》。

    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译《四分律》。以上二种,译于关中。

    东晋安帝义熙十四年,译《僧祇律》。

    刘宋景平元年,译《五分律》。以上二种,译于江左。此四种,所译时代略同也。

    唐天后久视至睿宗景云时,译《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此律南山未见。

    江南、岭表,《十诵》先盛。关中(陕西)诸处,多承《僧祇》。《四分》虽译于姚秦,而至元魏孝文时,法聪乃始弘扬。法聪本习《僧祇》,因考受体,遂弘《四分》。五传至智首,智首传于南山,四分一宗乃大盛焉。

    《五分》罕有弘通者。南山尝称其文胜,而伤叹也。

    《根本说一切有部律》,翻译最为完密。但译布稍后,适在《四分》盛行之时,故未传布。

    四、示今所宗

    今所宗者,为四分南山宗。依灵芝诸《记》而修习焉。斯宗妙义,赞莫能穷。今略举之:

    (一)创明圆体

    ┌(1)实法宗即萨婆多部。《十诵律》。当分小乘教。

    《羯磨疏》中│(有宗)

    分判三宗─┼(2)假名宗即今所承昙无德部。《四分律》。过分小乘教。

    │(空宗)(虽通大乘,非全大教,盖分通也。)

    └(3)圆教宗依《法华》、《涅槃》二经之意,决了权乘同归

    实道。终穷大乘教。(既开显大解,依小律仪即

    成大行。以大决小,不待受大。故云圆教也。)

    灵芝《戒体章》云:“问:此与天台圆教为同为异?答:理同说异。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华》文,用《法华》意,立此圆体。但彼教统摄,此局一事。何名说异?今此为明戒体,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谈,非谓取彼,但名相滥。是故异也。”

    此为南山律之枢要,最宜穷研。具如《行事钞》、《业疏》及《记》广明。

    (二)包含精博

    以《四分》为主,兼采它部,具备众长。故灵芝云:“贯摄两乘,囊包三藏。遗编杂集,攒聚成宗。”斯宗崛兴,独盛当世。自是九代诸师之作,蔑如无闻。殁后数百年间,沛然莫御。非四依大士垂示像季者,其孰能至于此哉!

    南山、灵芝诸撰述,自宋以后,多佚不传。明季灵峰蕅益大师,宝华三昧、见月诸律师等,虽有重兴律宗之意,而诸家撰述佚失,无由承禀。近今三十年来,中土古德佚著乃自东瀛取返,复显于世,盖佚流海外已近千年矣。学者得是希有难逢之宝典,宜如何欢欣而踊跃耶!

    附:南山律典目录

    据现今流传者。先后次第,依灵芝录。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十二卷,六册。天津版(以下皆同)。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四卷,二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二卷,一册。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四卷。会入《羯磨》文十二卷,六册。

    《四分律含注戒本》三卷,二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四卷。会入《戒本》文十二卷,六册。

    《四分律删定僧戒本》一卷,一册。

    《四分律比丘尼钞》六卷,三册。

    《量处轻重仪》二卷,一册。

    《释门章服仪》一卷,与《释门归敬仪》合册。

    《释门归敬仪》一卷。

    《律相感动传》一卷,一册。

    《教诫新学比丘行护律仪》一卷,一册。

    《关中创立戒坛图经》一卷,一册。

    《舍卫国祇洹寺图经》二卷,与《戒坛图经》合册。

    《净心诫观法》一卷,与《新学比丘行护律仪》合册。

    附:灵芝律典目录(皆天津版)

    《行事钞资持记》四十二卷(与《钞》合会),二十册。

    《羯磨疏济缘记》二十二卷(与《疏》合会),十二册。

    《戒本疏行宗记》十六卷(与《疏》合会),十六册。

    《芝苑遗编》五卷,二册(内附载他文)。

    《删定尼戒本》(今附刊《四分律比丘尼钞》后)。

    《章服仪应法记》一卷。

    《道具赋》一卷,一册。

    《佛制比丘之物图》一卷,一册。

    《遗教经论住法记》二卷,二册。

    五、此次讲律之学程

    《四分律含注戒本》:《含注》择讲,其不讲者,于下学程讲《随机羯磨》时补讲之。

    《戒相表记》:全册皆细讲,唯警策语等略讲之。

    六、所用之讲授法

    参用新讲授法,务期明了易解。唯依文释义,无有发挥。如“三宝”、“七佛”,乃至“涅槃”等义,讲释义略。难解之文言,及律学专门名词,必不得已乃用之,用时随即略为解释。

    教材极为简单,罕有增加。唯增加下记数种:

    讲解之前,先略说律学派别等。

    《灵峰宗论》及《毗尼事义集要》中,遇有警策之文及问答等,酌为选录,随时附讲。

    讲广教别序后,略说篇聚名义等。

    盗戒依《戒疏》、《事钞》增之。

    注释文义,皆宗南山、灵芝之说。凡有新律家所释,与旧说大异者亦附及之,以备参考。(南山《钞》、《疏》,有时所说不同。盖《钞》文犹宗昔解,《疏》文乃改易也。)

    七、问答遣疑

    问:常人皆谓学律者应偏重行持,未审然否?

    答:解如目,行如足。行持固重,而不知解义为尤要焉。若于律义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见率尔行之,执非为是,谤是为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坏乱正法,其罪极大。古人谓“恶紫夺朱”,即此意也。若于律义果能十分了解,虽行不足,亦可对众宣扬,续佛慧命,以正知正见接引后学。彼虽不行,而其学者或能行也。昔鸠摩罗什法师,为姚主所逼,受女十人,不住僧房,别立廨舍。每至讲说,常先自云:“譬如臭泥,中生莲华,但采莲华,勿取臭泥。”所谓依法不依人也。由是观之,解义而行持不足,犹可弘护正法。虽行而解义未彻,不免误入歧途。故曰解义为尤要也。

    问:破四重戒仍可说法,出于何律?

    答:《十诵律》。众中羯磨诵律无堪能者,学悔比丘开作说戒自恣羯磨,亦听众中诵律。此且约制教而言,虽听秉法,犹名破戒。若约化教,如《涅槃经》云:“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

    问:俗谓不知者无罪。今若不学戒律,愚无所知,虽或犯戒,以不知故,能无罪否?虽或有罪,能减轻否?

    答:若约未受戒者,虽犯而无破戒之罪。若已发心受戒,即应依律修学,尽力行持。倘因不学而破戒者,于其应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学无知诸罪。宁复有轻减耶?若畏破戒而恐惧者,唯有退戒返为白衣耳。

    问:戒相繁多,具持非易。值兹末法,最低持戒者,以何而为标准?

    答:《律藏五百结集法》云:佛涅槃后,诸阿罗汉集法之时,阿难白大迦叶言:“我亲从佛闻,忆持佛语:‘自今已去,为诸比丘,舍杂碎戒。’”当时阿难愁悲忘失,未问何者是杂碎戒,制限莫定。询诸比丘,言各不同。迦叶乃命仍依佛世旧制,而具学之,不复弃舍。

    当今之时,末法钝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细戒遗教犹可依行。制限多寡,人各随力。且约最低标准而言:止持之中,四叶、十三僧残、二不定法,悉应精持。作持之中,结僧界、受戒、忏罪、说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

    八、未来之希望

    余于初出家受戒之时,未能如法,准以律义,实未得戒,本不能弘扬比丘戒律。但因昔时既虚承受戒之名,其后又随力修学,粗知大意。今欲以一隙之明,与诸师互相研习,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

    学者约分数学程:

    第一学程:《四分含注戒本》、《戒相表记》,如前所述,共二册余。

    第二学程:《随机羯磨》一册。

    以上二学程学毕,即能了知律学大纲。《戒本》、《羯磨》皆须读诵。

    第三学程:《行事钞》择讲《资持记》。自阅《比丘尼钞》及其它。

    第四学程:略讲《戒本疏》。自阅《义钞》及其他。

    第五学程:略讲《羯磨疏》。

    若能尽力研习,中人之资约四、五年即可学毕。但须有恒心,决不间断。又须心思精细,决不粗浮者,乃可能圆满成就也。

    余于前年二月,既发弘律愿后,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发起欲办律学院。唯与余意见稍有不同,其后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罢。以后有他寺数处,皆约余往办律学院,因据以前之经验知其困难,故未承诺。唯于宁波白衣寺门前存一“南山律学院筹备处”之牌,余则允为造就教员二、三人耳。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

    去年春间在某寺,有数人愿学律。余为讲四重、十三僧残,后以他故中止。夏间居某寺,有数人来愿学律,道心坚固,行持甚严。乃不久彼等即与寺主有故,遂往他处。以后在此寺有旧住者数人,谆嘱余讲律。本拟于八月开讲,而学者于七月即就职他方。故此次在本寺讲律,实可谓余弘律第一步也。

    以上略述余发心弘律后所经过诸事。余业重福轻,断不敢再希望大规模之事业。唯冀诸师奋力兴起,肩荷南山一宗,高树律幢,广传世间。此则为余所祝祷者矣!

    九、此次讲解之程度

    初学——求解文义。

    宿学——参考讲授法。

    ┌止持┬─《含注戒本》

    佛学院普通佛学课程中律学讲义┤└─《戒相表记》

    └作持──《随机羯磨》

    简要显明每周二小时,一学年讲毕,约八十小时,即可了知律学大要。所以今讲义立酌中标准。若在他处预讲时间更多者,即可再增加教材。若在戒期内讲,预定时间仅四十小时左右者,即可减少。

    备笔记簿三册:

    Ⅰ余所编之讲义草稿,将来即可依此转授初学。

    Ⅱ听时写录。

    Ⅲ问答:笔问笔答,有四利益——

    (一)问词与答词皆能详细说明。

    (二)问者与答者皆起郑重之心,决不潦草,各负责任。

    (三)所问之义随时记录,以备讲授时参考。

    (四)于问答文中,选择精要者列入书中流传。

    以后口问,恕不答复。不合处乞正。讲中气弱暂停。

    (1933年2月讲于厦门妙释寺)
律学概要 律学要略
    律学要略

    (乙亥十一月在泉州承天寺律仪法会讲万泉记录)

    我出家以来,在江浙一带并不敢随便讲经或讲律,更不敢赴什么传戒的道场,其缘故是因个人感觉着学力不足。三年来在闽南虽曾讲过些东西,自心总觉非常惭愧的。这次本寺诸位长者再三地唤我来参加戒期胜会,情不可却,故今天来与诸位谈谈。但因时间匆促,未能预备,参考书又缺少,兼以个人精神衰弱,拟在此共讲三天。今天先专为求授比丘戒者讲些律宗历史;他人旁听,虽不能解,亦是种植善根之事。

    为比丘者应先了知戒律传入此土之因缘,及此土古今律宗盛衰之大概。由东汉至曹魏之初,僧人无归戒之举,唯剃发而已。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时到中土,乃立羯磨受法,是为戒律之始。当是时可算是真实传授比丘戒的开始,渐渐达至繁盛时期。

    大部之广律,最初传来的是《十诵律》,翻译斯部律者,系姚秦时的鸠摩罗什法师,庐山净宗初祖远公法师亦竭力劝请赞扬。六朝时此律最盛于南方。其次翻译的是《四分律》,时期和《十诵律》相去不远,但迟至隋朝乃有人弘扬提倡,至唐初乃大盛。第三部是《僧祇律》,东晋时翻译的,六朝时北方稍有弘扬者。刘宋时继《僧祇律》后,有《五分律》,翻译斯律之人,即是译六十卷《华严经》者,文精而简,道宣律师甚赞,可惜罕有人弘扬。至其后有《有部律》,乃唐武则天时义净法师的译著,即是西藏一带最通行的律。当初义净法师在印度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博学强记,贯通律学精微,非至印度之其他僧人所能及,实空前绝后的中国大律师。义净回国,翻译终毕,他年亦老了,不久即圆寂,以后无有人弘扬,可惜!可惜!此外诸部律论甚多,不遑枚举。

    关于《有部律》,我个人起初见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后因朋友劝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变化,能适合吾国僧众之根器故。现在我即专就《四分律》之历史大略说些。

    唐代是《四分律》最盛时期,以前所弘扬的是《十诵律》,《四分律》少人弘扬;至唐初《四分律》学者乃盛,共有三大派:一、相部律,依法砺律师为主;二、南山律,以道宣律师为主;三、东塔律,依怀素律师为主。法砺律师在道宣之前,道宣曾就学于他。怀素律师在道宣之后,亦曾亲近法砺、道宣二律师。斯律虽有三大派之分,最盛行于世的可算南山律了。南山律师著作浩如渊海,其中《行事钞》最负盛名,是时任何宗派之学者皆须研《行事钞》。自唐至宋,解者六十余家,唯灵芝元照律师最胜,元照律师尚有许多其他经律的注释。元照后,律学渐渐趋于消沉,罕有人发心弘扬。

    南宋后禅宗益盛,律学更无人过问,所有唐、宋诸家的律学撰述数千卷悉皆散失;迨至清初,唯存南山《随机羯磨》一卷。如是观之,大足令人兴叹不已!明末清初有蕅益、见月诸大师等欲重兴律宗,但最可憾者,是唐、宋古书不得见。当时蕅益大师著述有《毗尼事义集要》,初讲时人数已不多,以后更少,结果成绩颓然。见月律师弘律颇有成绩,撰述甚多,有解《随机羯磨》者,毗尼作持,与南山颇有不同之处,因不得见南山著作故!此外尚有最负盛名的《传戒正范》一部,从明末至今,传戒之书独此一部,传戒尚存之一线曙光,唯赖此书;虽与南山之作未能尽合,然其功甚大,不可轻视。但近代受戒仪轨,又依此稍有增减,亦不是见月律师《传戒正范》之本来面目了。

    南宋至清七百余年,关于唐、宋诸家律学撰述,可谓无存。清光绪末年,乃自日本请还唐、宋诸家律书之一部份。近十余年间,在天津已刊者数百卷。此外《续藏经》中所收尚未另刊者,犹有数百卷。

    今后倘有人发心专力研习弘扬,可以恢复唐代之古风,凡蕅益、见月等所欲求见者今悉俱在。我们生此时候,实比蕅益、见月诸大师幸福多多。

    但学律非是容易的事情,我虽然学律近二十年,仅可谓为学律之预备,窥见了少许之门径;再预备数年,乃可着手研究,以后至少须研究二十年,乃可稍有成绩。奈我现在老了,恐不能久住世间,很盼望你们有人能发心专学戒律,继我所未竟之志,则至善矣。

    我们应知道:现在所流通之《传戒正范》,非是完美之书,何况更随便增减,所以必须今后恢复古法乃可;此皆你们的责任,我甚希望大家共同勉励进行!

    今天续讲三皈、五戒、乃至菩萨戒之要略。

    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等,就普通说,菩萨戒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尽然,应依受者发心如何而定。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由此看来,哪有一种戒法专名为小乘的呢!

    再就受戒方法论,如三皈、五戒、沙弥、沙弥尼戒,皆用三皈依受;至于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则须依羯磨文受;又如式叉摩那则是作羯磨与学戒法,不是另外得戒,与上不同。

    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说,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弥、比丘等。实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诸位听着这话,或当怀疑,今我以例证之:如明灵峰蕅益大师,他初亦受比丘戒,后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单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发以后,必先受五戒,后再受沙弥戒。未受沙弥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优婆塞、出家优婆塞之别。例如明蕅益大师之大弟子成时、性旦二师,皆自称为“出家优婆塞”。成时大师为编辑《净土十要》及《灵峰宗论》者,性旦大师为记录《弥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

    八戒何为亦通在家、出家?《药师经》中说:比丘亦可受八戒。比丘再受八戒,为欲增上功德故。这样看起来,八戒亦通于僧俗。

    以上略判竟,以下一一分别说之。

    △三皈——不属于戒,仅名三皈。三皈者,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未受以前必须要了解三皈道理,并非糊里糊涂地盲从瞎说,如这样子皆不得三皈。

    所谓“三宝”有四种之别:一理体三宝、二化相三宝、三住持三宝、四一体三宝。尽讲起来很深奥复杂,现在且专就“住持三宝”来说。“三宝”意义是什么?佛、法、僧。所谓“佛”即形像,如释迦佛像、药师佛像、弥陀佛像等;“法”即佛所说之经,如《法华经》、《楞严经》等,皆佛金口所流露出来之法;“僧”即出家剃发受戒有威仪之人。以上所说“佛、法、僧”道理,可谓最浅近,诸位谅皆能明了吧。

    “皈依”即“回转”的意义,因前背舍三宝,而今转向三宝,故谓之皈依。但无论出家、在家之人,若受三皈时,最重要点有二:第一要注意皈依三宝是何意义。第二当受三皈时,师父所说应当十分明白,或师父所讲的话,全是文言不能了解,如是决不能得三皈;或隔离太远,听不明白,亦不得三皈;或虽能听到大致了解,其中尚有一二怀疑处,亦不得三皈。又正授之时,即是“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说,此最要紧,应十分注意。以后之“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是名三结,无关紧要。所以诸位发心受戒,应先了知三皈意义,又当正授时,要在先“皈依佛”等三语注意,乃可得三皈。

    以上三皈说已,下说五戒。

    △五戒——就五戒言,亦要请师先为说明。五戒者,杀、盗、淫、妄、酒。当师父说明五戒意义时,切要用白话,浅近明了,使人易懂。受戒者听毕,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们试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所以我盼望诸位对于盗戒一条缓缓再说,至要!至要!但以现在传戒情形看起来,在这许多人众集合场中,实际上是不能如上一一别受。我想现在受五戒时,不妨合众总受五戒,俟受戒后,再自己斟酌取舍,亦未为不可;于自己所不能奉持的数条,可以在引礼师前或俗人前舍去,这样办法,实在十分妥当,在授者减麻烦,诸位亦可免除烦恼。另外还有一句要紧的话,倘有人怀疑于此大众混杂扰乱之时,心中不能专一注想,或恐犹未得戒者,不妨请性愿老法师或其他善知识,再为重授一次,他们当即慈悲允许。诸位!你们万不可轻视三皈五戒。我有句老实话对诸位说:菩萨戒不是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人所希望者,唯有三皈五戒。我们倘能得三皈五戒,那就是很好的了。因受持五戒,来生定可为人。既能持五戒,再说念阿弥陀佛名号,求生西方,临终时定能往生西方极乐世界,岂不甚好。就我自己而论,对于菩萨戒是有名无实,沙弥戒及比丘戒决定未得;即以五戒而言,亦不敢说完全,止可谓为“出家多分优婆塞”而已,这是实话。所以我盼望诸位要注意三皈五戒。当受五戒,应知于前说三皈正得戒体,最宜注意;后说五戒戒相为附属之文,不是在此时得戒。又须请师先为说明五戒之广狭,例如饮酒一戒,不唯不饮泉州酒店之酒,凡尽法界虚空界之戒缘境酒,皆不可饮。杀、盗、淫、妄,亦复如是。所以受戒功德普遍法界,实非人力所能思议。

    宝华山见月律师所编《三皈五戒正范》,所有开示多用骈体文,闻者万不能了解,等于虚文而已;最好请师译成白话。此外我更附带言之:近有为人授五戒者于“不饮酒”后加“不吸烟”一句,但这“不吸烟”可不必加入;应另外劝告,不应加入五戒文中。

    以上说五戒毕,以下讲八戒。

    △八戒——具云“八关斋戒”。“关”者禁闭非逸,关闭所有一切非善事。“斋”是“清”的意思,绝诸一切杂想事。八关斋戒本有九条,因其中第七条包含两条,故合计为八条。前五与五戒同,后三条是另加的。后加三者,即:

    第六、华香璎珞香油涂身。这是印度美丽装饰之风俗,我国只有花香,并无璎珞等;但所谓香如吾国香粉、香水、香牙粉、香牙膏及香皂等,皆不可用。

    第七、高胜床上坐,作倡伎乐故往观听。这就是两条合为一条的。现略为分析:“高”是依佛制度,坐卧之床脚,最高不能超过一尺六寸;“胜”是指金银牙角等之装饰,此皆不可。但在他处不得已的时候,暂坐可开。佛制是专为自制的须结正罪,如别人已作成功的不是自制的,罪稍轻。“作倡伎乐故往观听”,音乐、影戏等皆属此条。所谓“故往观听”之“故”字要注意,于无意中偶然听到或看见的不犯。以上“高胜床上坐”、“作倡伎乐故往观听”,共合为一条。受八关斋戒的人,皆不可为。

    第八、非时食。佛制受八关斋戒后,自黎明至正午可食,倘越时而食,即叫做非时食。——即平常所说的“过午不食”。但正午后,不单是饭等不可食,如牛奶、水果等均不可用。如病重者,于不得已中,可在大家看不到地方开食粥等。

    受八关斋戒,普通于六斋日受。六斋日者,即初八、十四、十五、廿三,及月底最后二日。倘能发心日日受,那是最好不过了。受时要在每天晨起时,期限以一日一夜——天亮时至夜,夜至明早。受八关斋戒后,过午不食一条,应从今天正午后至明日黎明时皆不可食。又八戒与菩萨戒,比较别的戒有区别;因为八戒与菩萨戒,是顿立之戒。(但上说的菩萨戒,是局就《梵网》、《璎珞》等而说的;若依《瑜伽戒本》,则属于渐次之戒。)这是什么缘故呢?未受五戒、沙弥戒、比丘戒,皆可即受菩萨戒或八戒,故曰顿立。若渐次之戒,必依次第,如先五戒,次沙弥戒,次比丘戒,层层上去的。以上所说八关斋戒,外江居士受的非常之多。我想闽南一带,将来亦应当提倡提倡!若嫌每月六日太多,可减至一日或两日亦无不可。因仅受一日,即有极大功德,何况六日全受呢!

    △沙弥戒——沙弥戒诸位已知道了吧?此乃正戒,共十条。其中九条同八戒,另加“手不捉钱宝”一条,合而为十。但“手不捉钱宝”一条,平常人不明白,听了皆怕;不知此不捉钱宝是易持之戒,律中有方便办法,叫做“说净”;经过说净的仪式后,亦可照常自己捉持。最为繁难者,是正戒十条外,于比丘戒亦应学习,犯者结罪。我初出家时不晓得,后来学律才知道。这样看起来,持沙弥戒亦是不容易的一回事。

    △沙弥尼戒——即女众,法戒与沙弥同。

    △式叉摩那戒——梵语“式叉摩那”,此云“学法女”。外江各丛林,皆谓在家贞女为“式叉摩那”,这是错误的。闽南这边,那年开元寺传戒时,对于贞女不称“式叉摩那”,只用“贞女”之名,这是很通。平常人多不解何者为“式叉摩那”,我现在略为解释一下:

    哪一种人可以受式叉摩那戒呢?要已受沙弥尼戒的人于十八岁时,受式叉摩那法,学习二年,然后再受比丘尼戒。因为佛制二十岁乃可受戒,于十八岁时,再学二年正当二十岁。于二年学习时,僧作羯磨,与学戒法;二年学毕乃可受比丘尼戒。但式叉摩那要学三法:一学根本法——即四重戒。二学六法——染心相触、盗减五钱、断畜命、小妄语、非时食、饮酒。三学行法——大尼诸戒,及威仪。

    此仅是受学戒法,非另外得戒,故与他戒不同。以下讲比丘戒。

    △比丘戒——因时间很短,现在不能详细说明,唯有几句要紧话先略说之:

    我们生此末法时代,沙弥戒与比丘戒皆是不能得的,原因甚多甚多!今且举出一种来说,就是没有能授沙弥戒、比丘戒的人。若受沙弥戒,须二比丘授;比丘戒至少要五比丘授。倘若找不到比丘的话,不单比丘戒受不成,沙弥戒亦受不成。我有一句很伤心的话要对诸位讲:从南宋迄今六、七百年来,或可谓僧种断绝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来,以为中国僧众很多,大有达至几百万之概。据实而论,这几百万中,要找出一个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如此怎样能受沙弥、比丘戒呢?既没有能授戒的人,如何会得戒呢?我想诸位听到这话,心中一定十分扫兴;或以为既不得戒,我们白吃辛苦,不如早些回去好,何必在此辛辛苦苦做这种极无意味的事情呢?但如此怀疑是大不对的。我劝诸位应好好地、镇静地在此受沙弥戒、比丘戒才是!虽不得戒,亦能种植善根,兼学种种威仪,岂不是好。又若想将来学律,必先挂名受沙弥、比丘戒,否则以白衣学律,必受他人讥评。所以你们在这儿发心受沙弥、比丘戒是很好的!

    这次本寺诸位长老唤我来讲律学大意,我感着有种种困难之点。这是什么缘故?比方我在这儿,不依据佛所说的道理讲,一味地随顺他人顾惜情面敷衍了事,岂不是我害了你们吗?若依实在的话与你们讲,又恐怕因此引起你们的怀疑;所以我觉着十分困难。因此不得已,对于诸位分作两种说法:(一)老实不客气地,必须要说明受戒真相;恐怕诸位出戒堂后,妄自称为沙弥或比丘,致招重罪,那是不得了的事情!我有种比方,譬如泉州这地方有司令官等,不识相的老百姓亦自称我是司令官,如司令官等听到,定遭不良结果,说不定有枪毙之危险!未得沙弥、比丘戒者,妄自称为沙弥或比丘,必定遭恶报,亦就是这个道理。我为着良心的驱使,所以要对诸位说老实话。(二)以现在人情习惯看起来,我总劝诸位受戒,挂个虚名,受后俾可学律;不然,定招他人诽谤之虞。这样的说,诸位定必明了吧。

    更进一层说,诸位中若有人真欲绍隆僧种,必须求得沙弥、比丘戒者,亦有一种特别的方法;即是如蕅益大师礼《占察忏仪》,求得清净轮相,即可得沙弥、比丘戒。除此以外,无有办法。故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因为得清净轮相之后,即可自誓总受菩萨戒,而沙弥、比丘戒皆包括在内,以后即可称为“菩萨比丘”。礼《占察忏》得清净轮相,虽是极不容易的事,倘诸位中有真发大心者,亦可奋力进行,这是我最希望你们的。以下说比丘尼戒:

    △比丘尼戒——现在不能详说。依据佛制,比丘尼戒要重复受两次,先依尼僧授本法,后请大僧正授。但正得戒时,是在大僧正授时。此法南宋以后已不能实行了。最后说菩萨戒:

    △菩萨戒——为着时间关系,亦不能详说。现在略举三事:(一)要有菩萨种姓,又能发菩提心,然后可受菩萨戒。什么是种姓呢?就简单来说,就是多生以来所成就的资格。所以当受戒时,戒师问:“汝是菩萨否?”应答曰:“我是菩萨!”这就是菩萨种姓。戒师又问:“既是菩萨,已发菩提心否?”应答曰:“已发菩提心。”这就是发菩提心。如这样子才能受菩萨戒。(二)平常人受菩萨戒者皆是全受;但依《璎珞本业经》,可以随身分受,或一或多;与前所说的受五戒法相同。(三)犯相重轻,依《旧疏》、《新疏》有种种差别,应随个人力量而行。现以例说,如妄语戒,《旧疏》说大妄语乃犯波罗夷罪,《新疏》说小妄语即犯波罗夷罪。至于起杀、盗、淫、妄之心,即犯波罗夷,乃是为地上菩萨所制。我等凡夫是做不到的。

    所谓菩萨戒虽不易得,但如有真诚之心,亦非难事;且可自誓受,不比沙弥、比丘戒必须要请他人授。因为菩萨戒、五戒、八戒皆可自誓受,所以我们颇有得菩萨戒之希望!

    今天《律学要略》讲完,我想在其中有不妥当处或错误处,还请诸位原谅。最后我尚有几句话:诸位在此受戒很好。在近代说,如外江最有名望的地方,虽有传戒,实不及此地完备,这是这里办事很有热心,很有精神,很有秩序,诚使我佩服,使我赞美。就以讲律来说,此地戒期中讲《沙弥律》、《比丘戒本》、《梵网经》,他方是难有的。几年前泉州大开元寺于戒期中提倡讲律,大家皆说是破天荒的举动。本寺此次传戒之美备,实与数年前大开元寺相同;并有露天演讲,使外人亦有种植善根之机缘,诚办事周到之处。本年天灾频仍,泉州亦不在例外,在人心惨痛、境遇萧条的状况中,本寺居然以极大规模,很圆满地开戒,这无非是诸位长老及大护法的道德感化所及。我这次到此地,心实无限欢喜,此是实话,并非捧场。此次能碰着这大机缘与诸位相聚,甚慰衷怀,最后还要与诸位恭喜!

    (1935年12月讲于泉州承天寺律仪法会)
律学概要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

    绪言

    问:以何因故,编辑是卷耶?

    答:昔尝发愿编辑《南山律在家备览》,以卷帙繁重,未可急就。故先撷取盗戒戒相少分,辑为《问答》一卷,别以流通。

    问:何故先辑此盗戒耶?

    答: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祇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

    《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律名)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

    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问:古德亦有专辑盗戒,别以流通耶?

    答:有之。南山云:“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惜此私钞,久已佚失不传耳。

    问:今辑是卷,依何典籍为宗耶?

    答:专宗南山《行事钞》及灵芝《资持记》,并参用南山《戒本疏》及灵芝《行宗记》。南山《钞》与《疏》有互异者,今且专据《钞》文。

    问:今辑是卷,何以仅及概略,未能详尽耶?

    答:今为初机,且举少分,粗示其概,以为着手研习之初阶。若详明戒相,广引文证,纸数当十余倍此。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广明其义。学者幸进而披寻焉。

    问:下文所云“掌理三宝物”等,应唯属于道众。今辑是卷,既专被在家,云何复列是等诸缘耶?

    答:近今在家居士,亦有暂管护寺院者;又有任寺中会计、庶务诸职者。故应列入,以资参考。

    问:南山律义,虽云分通大乘,然教限正属小乘。若依小教,受五、八戒者,固应奉此行持。若别受菩萨戒者,或可不拘是限耶?

    答:唐代贤首《梵网戒疏·释初篇盗戒·第六种类轻重门》中,广陈犯相,与南山《行事钞》文大同。彼《疏》自设问答云:“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答:“菩萨性戒共学,《摄论》明文。故得用也。”准是而言,若受菩萨戒中盗戒者,亦应奉此行持也。

    释相

    问:何谓盗戒耶?

    答:盗戒本有数名。或名曰“劫”,强力直夺故。或名曰“偷窃”,畏主觉知故。或名曰“不与取”,谓主不舍故。今名曰“盗”,非理侵损于人故。

    前之二名,名则公私不同,义则两不相摄。若“不与取”,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之滥。故废前三名,唯标曰“盗”。既能该括“劫”与“偷窃”,复无非盗之滥也。“盗”是所观之境,“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盗戒”。

    问:今释盗戒戒相如何分门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大科: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今依此科,分为三门如下。

    第一门所犯境

    问:何谓所犯境耶?

    答:凡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者,皆谓之犯境。《戒本疏》中随文别释,至为繁广。今不详举也。

    第二门成犯相

    问:成犯相中,依何而释相耶?

    答:南山《行事钞》,先总列六缘,后随释五种。先总列六缘者: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处。后随释五种者,依前列犯缘,次第解释,唯不释第五“兴方便”,故仅有五种也。今依此科,分为五章如下:

    第一章有主物

    问:有主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分为三科:一、三宝物;二、人物;三、非人及畜牲物。今依此科,分为三节如下:

    第一节三宝物

    问:掌理三宝物,应须如何人耶?

    答:南山《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

    《钞》又云:“若不精识律藏,善通用与者。并师心处分,多成盗损。”

    问:盗佛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望守护主边,结重罪。无守护主者,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

    问:盗法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与盗佛物同。望守护主边,或望断施主福边,结重罪也。

    问:旧经残破,应焚化耶?

    答:若焚化者,得重罪,如烧父母。不知有罪者,犯轻。南山《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阙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离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

    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

    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今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阙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蕅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末,用自策励焉。岁次己卯残暑,沙门一音,时年六十,居永春蓬峰。

    唐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蕅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1939年8月作于福建永春普济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