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
作者:交光大师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1 (经文卷六之四)2 (经文卷六之四)3 (经文卷六之四)4
(经文卷六之四)5 (经文卷六之四)6 (经文卷六之四)7 (经文卷六之四)8
(经文卷六之四)9 (经文卷六之四)10 (经文卷六之四)11 (经文卷六之四)12
(经文卷六之四)13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1
    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庚三大众承示开悟证入。分二。辛一阿难一类开悟。此一类约修证种生。但得顿悟未即顿证者也。位多在于大乘观行。小乘方便。若有名字人。缘此新入五品。是即微证。然悟强证弱。故但显悟而已。阿难示在初心初果。又示多闻无力。故与此一类权同未证。此其宜也。且圆顿教旨。惟重彻悟。不愁不证。又既知其示现。则虽不证亦何所屈。况经文本无证意。何必强与争其有证乎。必执有证。敢定何位。慎勿凿也。又二。壬一正明开悟。

    于是阿难及诸大众。身心了然。得大开示。

    此之身心了然。与前五卷偈后身心皎然不同。彼明身心结之次第。与解之次第尔。尚未知所入一门是为何门当如何修。故此了然。是的知从入之门独在耳根。兼亦备悉修法。又明得耳解而六处之根齐解。是身了然。以根即身也。明得闻复而六处之性齐复。是心了然。以性即心也。此由与二十五圣并文殊委悉说尽。故曰得大开示。

    壬二复以喻明。

    观佛菩提及大涅槃。犹如有人因事远游。未得归还。明了其家所归道路。

    菩提涅槃是究竟智理极果。前多详解。即喻中之家。而喻中归家道路。即耳根圆通。所谓因地心也。于道路而言明了。是犹行客方知归路。而尚未知起行之相。故不强说进证。长水谓其未证非过。

    辛二登伽一类证入。此一类约修证种熟。随悟顿证者。然圆顿乘悟即彻底。证分浅深。登伽显咒不思议力所加持故。顿能进证。故与此等作一类也。凡经叙证多从深至浅。此中三科但约圆位。一初住。二七信。三初信也。就分三。壬一得法眼净。

    普会大众天龙八部有学二乘。及诸一切新发心菩萨。其数凡有十恒河沙。皆得本心。远尘离垢。获法眼净。

    普会至恒沙举能证人。首句总举。次句人天。三句小乘有学。四五句大乘初心。七八句总纪数也。然小乘意含无学。以齐七信故。末三句判所证位。初句所证真。次句所断妄。末句所证果名也。此得本心。与三卷末阿难等获本妙心同一心相。但彼悟得。此证得也。良以圆人初后二心不别。故初住即证得本觉真心矣。中句即四卷末想相为尘识情为垢二俱远离也。觉所觉空则尘远。空所空灭则垢离矣。得法眼净者。资中曰。庄严论解法眼净。初地见道也。若依圆教。即十住初心也。○盖生灭既灭寂灭现前。即法眼净矣。此位是证彻圆通因地心。成果地初步。四卷末云则汝法眼应时清明是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2
    壬二成阿罗汉。

    性比丘尼闻说偈已。成阿罗汉。

    摩登伽今已出家。故从尼称。而性字即登伽之华言。阿罗汉即圆之七信。借小圣名。称大凡位。问。安知非小。答。若闻圆乘而证小果。譬如食纯甘而得苦味。无斯理也。纵有小种先以取证。以今法力。不成定性增慢之流。断我伏法。何非菩萨。按圆通。即此根初解先得人空。而文齐于闻所闻尽。同证斯位。理合比上加多。以登伽最劣。举劣况胜。多证可知矣。

    壬三发菩提心。

    无量众生。皆发无等等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

    十恒河沙尚为有量。今称无量者。愈不可名状其多也。吴兴曰。按天台释法华分别功德品。发菩提心。初入十信也。故仁王般若云。十善菩萨发大心。长别三界苦轮海。○据此位在初信。已发直深大悲之三心。按圆通当至动静不生。问。阿难所证初果。应齐圆之初信。今闻经之众。昔未证而尚成新证。何阿难先已证者反不列斯位耶。答。论断见惑。旧证非新。何须列此。若兼论发菩提心。则阿难既示证小。亦示缘生。三心未显。故亦未列斯位中也。选根直入一大科已竟。

    巳二道场加行。此科为圆根近下者设也。然上科为初方便。此科更为最初方便。亦助前圆通而已。分二。庚一初请略说。又二。辛一阿难请。又二。壬一礼谢自悟。

    阿难整衣服。于大众中合掌顶礼。心迹圆明。悲欣交集。

    心。谓本有真心。迹。谓修证事迹。不达本有之心。则积行曝□。徒劳无益。不达修证之事。则尘埋宝藏。莫救贫穷。今性修毕达。故曰心迹圆明。悲。谓悲旷劫之双迷。欣。谓欣一时之圆悟。由此而取证有期。故感激之深如此也。

    壬二拜请度他。分二。癸一标意礼称。

    欲益未来诸众生故。稽首白佛。大悲世尊。

    癸二求请之言。又二。子一述己请意。又二。丑一先明自悟。

    我今已悟成佛法门。是中修行。得无疑惑。

    经初原求得成菩提最初方便。上二句。表己悟此也。下二句。表己但于前门中修。不劳道场也。

    丑二后表为他。显道场专为他请也。又二。寅一引证佛言。

    常闻如来说如是言。自未得度先度人者。菩萨发心。自觉已圆能觉他者。如来应世。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3
    菩萨无明未尽。犹非得度。然双明因人果人皆以利他为事。而菩萨更显速急。吴兴曰。菩萨四誓。以度人为先。如来十号。以应世为本也。

    寅二愿同菩萨。

    我虽未度。愿度末劫一切众生。

    子二正请道场。又二。丑一明圣远邪兴。

    世尊。此诸众生去佛渐远。邪师说法。如恒河沙。

    欲佛说与定式。邪说不得乱真也。

    丑二求远离魔事。

    欲摄其心入三摩地。云何令其安立道场。远诸魔事。于菩提心得无退屈。

    魔事扰动。定心不成。修正觉心。必至退屈。故求远魔也。寻常一往便指耳门为最初方便。今详此请则耳门尚为初心方便。道场方为最初方便也。

    辛二如来说。分三。壬一如来赞许。

    尔时世尊于大众中称赞阿难。善哉善哉。如汝所问安立道场。救护众生末劫沉溺。汝今谛听。当为汝说。

    善哉有二意。一善其发利他心。得菩萨正行。二善其请道场意。得利他法要也。余意可知。

    壬二会众钦承。

    阿难大众唯然奉教。

    壬三正与说示。分二。癸一总举三学。又二。子一引律标义。

    佛告阿难汝常闻我毗奈耶中。宣说修行三决定义。

    标义数也。温陵曰。三藏之中。毗奈耶。律藏也。此大小戒通称也。决定者。决定修证。依于此中义也。

    子二指实定名。

    所谓摄心为戒。因戒生定。因定发慧。是则名为三无漏学。

    前标决定。正谓决定依此三序。无相踰越。戒取摄心。检异权小。粗从事相。多约身口也。今取一念不生目之为戒。但翻对诸恶以分各念。其实念惟是一尔。二持之中亦惟止持。以此皆从微细心念即诃禁之故也。因戒生定者。缘摄心动少。渐向于定。如止风而波渐息也。因定发慧者。缘心静极。本明渐显。兼照万法。如波停水湛。自体发光。照涵丝发也。此若泛言。通途皆尔。今此所修仍是耳根圆通。但为最初近下之根。特加戒律道场持咒之三事。故大科云加行也。至于因戒所生之定慧。仍是忘尘尽根妙定。及彼定所得三空慧耳。观经文但惟详戒而略于定慧可见也。问。前门何不用此。答。中根烦恼轻微。无自起淫等四念。且彼于忘尘时防护有力。世俗曲屈已不容入。安有自起四念。何况道理径直等声一并止绝哉。至于阿难初果。已能不入色声等六尘。但加反闻。尚不多费忘尘之力。安有自起淫等之念耶。故知斯门特为尘劳素重不待声引而频举自发淫等四念。乃至身口亦所未免者。加四戒以为反闻之前方便。加道场持咒以为正反闻时之助行也。旧解全不知此。杳无一字。岂自此后别为一法门哉。此非小失。故特为警示。学人珍重。结名三无漏学者。戒中己自不容一念漏于诸非。何况定慧。然此非但不漏落于三有而已。以注心反闻。兼不漏落空有二边。所以为真无漏而非小乘比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4
    癸二别列三学。分二。子一历明预先严戒。预先者。未入道场之先也。正以戒为定慧道场前方便故。又二。丑一正教持戒。又分三。寅一蹑前征起。

    阿难。云何摄心我名为戒。

    寅二开释四重。律中所犯。罪分轻重。而淫杀盗妄最为重者也。分四。卯一断淫。温陵曰。诸经戒杀居首。谓设化以慈悲为先。此经淫戒居首。为真修以离欲为本。盖欲气粗浊。染污妙明。欲习狂迷。易失正受。续生死。丧真常。莫甚于此。故须首戒。而为清净第一明诲也。观阿难起教。示遭邪染。而厥初发心。先厌欲浊。至于三渐次中一一首惩。然后身心妙圆。获大安隐。十信初心。由欲爱干枯。而慧性圆明。遂阶等妙。诸世间人。由心不流逸。澄莹生明。渐乎六天。是故真修内摄。必先离欲也。又分为二科。辰一曲分损益之相。又三。巳一首陈持犯利害。又二。午一持则必出生死。

    若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淫。则不随其生死相续。

    其心不淫。则是于诸淫欲非但不动身口。亦不生一念思想之心。方为不犯。方与摄心为戒相应。余三仿此。温陵曰。众生皆因淫欲而正性命。故缠生死。若欲爱枯干。则残质不续矣。

    午二犯则必落魔道。又三。未一必不出尘。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淫心不除。尘不可出。

    三昧。即耳根圆通。尘劳。即界内见思。菩萨虽不实出三界。亦须于见思自在。不为生死所缚。方为出尘劳矣。今淫欲为尘劳上首。故不除必不出矣。

    未二必堕魔类。

    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淫。必落魔道。上品魔王。中品魔民。下品魔女。

    多智。谓慧能通达。演说诸法。禅定现前。谓善入住出。发妙境界也。不断淫者。于禅定时。不决定舍绝淫念。纵其思惟也。必落魔道者。以境随心召。心逐境迁。必互相引。今所念既在欲境。而欲境莫胜于魔。如水就湿。安有不堕于中者哉。如阴魔中行空禅者。却留尘劳广化宝媛是也。此盖定慧心灵。触境流注。方有斯堕。若无定慧。徒有淫习。则直堕地狱。安有魔宫之报乎。上中下。随福厚薄以为阶降耳。

    未三兼成增慢。

    彼等诸魔。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未证谓证。未得谓得。七慢中增上慢也。亦是非果计果。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5
    巳二预辨魔佛教仪。欲人辨识。勿为魔所惑也。分二。午一贪淫化世即魔教。又三。未一预记末法。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

    未二魔盛宣淫。

    多此魔民炽盛世间。广行贪淫。为善知识。

    此之魔民。即先世带淫修禅之辈来为教师。神通智慧密教行淫以为佛事。递相传授。故曰广行。此盛行淫非止心念。师徒皆当直堕阿鼻矣。

    未三陷人坏道。

    令诸众生落爱见坑。失菩提路。

    爱即思惑。见即见惑。淫爱为教。思惑偏重。然以淫为道。故亦见惑中大颠倒分别矣。

    午二教人断淫即佛诲。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先断心淫。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一决定清净明诲。

    此中虽敕阿难。而后人不必亲待阿难。凡遇知识凭经指诲绝淫念修圆通者。即如阿难并释迦及先佛亲来。至心依从之。凡言淫欲无碍。即魔王亲来。速当惊避矣。广如阴魔中辨。

    巳三确定菩提成否。众生初心希菩提者。宿因教熏善根。及本觉内熏之力。而难舍淫等者。乃俱生旷劫深重习气。故多理欲交战胸中。正此两难之际。忽遇魔师密传不碍菩提。鲜不欣然从之。故上科示以被系落魔。所以力止莫从也。犹虑有习气最重者。自心姑息。谓带淫修禅。虽不速得菩提。久当得之。故此与之决定。不断毕竟不成。断之方可希望也。分二。午一喻不断无成。又三。未一举带淫修禅。

    是故阿难。若不断淫修禅定者。

    未二喻沙不成饭。

    如蒸沙石。欲其成饭。经百千劫。只名热沙。何以故。此非饭本。沙石成故。

    未三合淫不成道。

    汝以淫身求佛妙果。纵得妙悟。皆是淫根。根本成淫。轮转三途。必不能出。如来涅槃。何路修证。

    首二句合蒸沙作饭。次五句合经劫热沙也。淫禅妙悟。即沙之暂热相也。以带淫之念为根本而发妙悟。故曰皆淫根也。暂生魔宫。恣造巨恶。三途备历。求出无期。末二句言淫非涅槃之本。如沙非饭本故。故无修证路也。

    午二劝深断方成。

    必使淫机身心俱断。断性亦无。于佛菩提斯可希冀。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6
    此科正是今戒除心切至之言。机者发动之由。如弩牙也。谓身之淫机由心使作。心之淫机由念弛放。一念不生。方得身心俱断。断性亦无者。此更究深而论。断性若存。终与欲对。则欲之缘影未忘。非竭绝也。如病药俱除。方为无病人也。

    辰二判决邪正之说。

    如我此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令人切辨务从佛说而绝魔说也。断淫已竟。

    卯二断杀。科意及文大意皆准前知。一二不同者释之而已。此中所断之杀。非但人畜。下至蝇虱蛇蝎等皆勿杀也。亦非但亲杀。虽食肉服身亦所不许。又非但只禁身口。虽心念亦止绝矣。分二。辰一曲分损益之相。又三。巳一首陈持犯利害。又二。午一持则必出生死。

    阿难。又诸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杀。则不随其生死相续。

    负命索偿。为生死缘。故不杀则不续也。

    午二犯则必落神道。又分三。未一必不出尘。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杀心不除。尘不可出。

    未二必堕鬼神。

    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杀。必落神道。上品之人。为大力鬼。中品则为飞行夜叉诸鬼帅等。下品当为地行罗刹。

    鬼神虽分胜劣。而均是恶趣。故从人而入者谓之堕落也。然唯识中有九品。此三品盖是上品内三品也。中下多以悭吝为堕因。而此上三品皆有力明神。如川岳等。神通力洞无畏。富乐一同人天。斯则修禅不断杀生为堕因也。世之邪人。固有积福求成神道。而不知堕恶趣。邻地狱。易坠难升也。然须以定慧带杀心者方堕斯类。非是徒杀者所能堕也。大力鬼即天行罗刹。今人间尊奉称帝称天者多是此类也。

    未三兼成增慢。

    彼诸鬼神。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巳二预辨鬼佛教仪。又二。午一食肉化世即鬼教。前断杀生。今言食肉者。以因食肉而杀生者多。故虽不亲杀。而财使转杀。伤生业同。故经云。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号叫狱。故食肉即杀生也。世故有能舍食肉而不禁杀生。往往见修行人不恕蝇虱等。横杀无数。甚为非理。又有能禁杀生而不舍肉。二皆非理。有志圆通者。痛宜戒之。又分三。未一预记末法。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7
    未二鬼化食肉。又二。申一述鬼化仪。

    多此鬼神炽盛世间。自言食肉得菩提路。

    偈言食肉不碍成佛。

    申二废权防难。又三。酉一明现在权化。

    阿难。我令比丘食五净肉。此肉皆我神力化生。本无命根。

    佛于藏通律中。听彼教声闻菩萨除人蛇等二十种外。许食三净肉。今言是佛在时神力所为。则灭后。岂可复食乎。孤山曰。五净肉者。律明三净。不见为我杀。不闻为我杀。不疑为我杀。今言五者。加自死鸟残二也。

    酉二出权化之由。

    汝婆罗门地多蒸湿。加以沙石。草菜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为肉。汝得其味。

    酉三明灭后非教。

    奈何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名为释子。

    此可见凡佛许食肉者。皆佛在权变。渐引慈化耳。及灭后即实夺命之肉。可更食哉。而深经废权不许者。皆将灭示实。极护末法之误堕也。有志者务从实。而不可引权自欺矣。

    未三陷苦增缠。又为二。申一必陷苦海。

    汝等当知是食肉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报终必沉生死苦海。非佛弟子。

    心开者。禅定中得力。受用境界现前也。然食肉障深。似而非实。皆大罗刹者。以现行先同。来报必堕。故以果目因也。必沈苦海者。以罗刹增上转恶。必至极苦处矣。

    申二必不出缠。

    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

    以命债不了。解脱无期。何由出世哉。

    午二教人断杀即佛诲。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次断杀生。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二决定清净明诲。

    鬼佛化仪已竟。

    巳三确定解脱得否。又二。午一喻不断难脱。又分二。未一正喻。

    是故阿难。若不断杀修禅定者。譬如有人自塞其耳。高声大叫。求人不闻。此等名为欲隐弥露。

    温陵曰。修禅避罪。反乃行杀。塞耳避人。反乃高声。是欲隐弥露也。○避罪二字。宜改出世二字方好。

    未二况显。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8
    清净比丘。及诸菩萨。于岐路行不蹋生草。况以手拔。云何大悲。取诸众生血肉充食。

    温陵曰。不故蹋不故拔。仁慈之至犹及草木。况食众生肉耶。

    午二劝深断方脱。分二。未一举能断赏赞。又二。申一正以举赞。

    若诸比丘。不服东方丝绵绢帛。及是此土靴履裘毳。乳酪醍醐。如是比丘。于世真脱。酬还宿债。不游三界。

    毳。即褐衣也。温陵曰。东方不无裘毳。西土不无丝绵。各以多分言也。酹还宿债。不游三界者。上句当在下。译人语倒也。

    申二征起喻释。

    何以故。服其身分。皆为彼缘。如人食其地中百谷。足不离地。

    温陵曰。足不离地者。劫初之人。体有飞光。足若蹑云。由乎食地肥。啖香稻。故其体坚重而足不离地也。○身分。言丝等虽非身之血肉。未必皆夺命。然亦是彼身之一分。用之。则与彼成不离之缘矣。

    未二正劝断许脱。

    必使身心于诸众生。若身身分。身心二途不服不食。我说是人真解脱者。

    温陵曰。身。血肉骨髓也。身分。裘毳乳酪也。身服食。心贪求。二途须并断也。

    辰二判决邪正之说。

    如我此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断杀已竟。

    卯三断盗。此之偷盗非只窃人之物。但言行诈异。炫惑恐动。乃至一念希取利养者皆是也。分二。辰一曲分损益之相。又三。巳一首陈持犯利害。又二。午一持则必出生死。

    阿难。又复世界六道众生。其心不偷。则不随其生死相续。

    心不偷。忘其利欲贪得之心。一念不起也。

    午二犯则必落邪道。又三。未一必不出尘。

    汝修三昧。本出尘劳。偷心不除。尘不可出。

    厌尘者方可以出尘。贪世者岂能以越世。

    未二必堕妖邪。

    纵有多智。禅定现前。如不断偷。必落邪道。上品精灵。中品妖魅。下品邪人。诸魅所著。

    委曲取利。其心回邪。言行不正。故堕邪类。精灵者。如山精水怪。具诸神通。似仙非仙。似神非神。妖魅者。出没世间。每每著人。或夺精气。或盗财物。邪人。即被著之人。以其被著。言行妖异。惑乱于人。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9
    未三兼成增慢。

    彼等群邪。亦有徒众。各各自谓成无上道。

    巳二预辨妖佛教仪二科。午一潜匿炫惑即妖教。又三。未一预记末法。

    我灭度后。末法之中。

    未二多妖偷化。

    多此妖邪炽盛世间。潜匿奸欺。称善知识。各自谓已得上人法。炫惑无识。恐令失心。所过之处。其家耗散。

    潜匿奸欺等者主于取财。而妖言妖行。或现妖通。自言自任。诈称得道知识。愚者不测。倾家奉之。

    未三误人堕狱。又为三。申一先以己教相形。

    我教比丘循方乞食。令其舍贪。成菩提道。诸比丘等不自熟食。寄于残生。旅泊三界。示一往还。去已无返。

    方。处也。随所到之处。以清净乞食。即循方乞也。首四句直标舍贪。谓不积聚。不自作也。诸比丘下释出舍贪之故。陆宿曰旅。水宿曰泊。如过客也。但依佛自释本意。不须多列。

    申二显是违教倒说。

    云何贼人假我衣服。裨贩如来。造种种业。皆言佛法。却非出家具戒比丘为小乘道。

    首句言其内心本即是贼。二句言外貌假借僧仪。志惟窃利。以如来为取利之媒。故曰裨贩如来。如言斯人虽如来亦被所卖也。造种种业皆言佛法者。言无量庄饰。皆为取利。皆为坠堕业因。而诈称佛法。若以前乞食真教相形较之。岂是佛法本意。特彼颠倒。非法说法而已。末三句破其谤正惑人之言。此等奸人。若以前乞食正教责之。彼必自称己为菩萨行。反毁遵正教者为小乘道。此又法说非法之颠倒也。

    申三正示疑误深害。

    由是疑误无量众生。堕无间狱。

    听彼法说非法之言。皆疑正教为小乘道而从妄谤。听彼非法说法之言。皆误以业因为真佛法而遵妄行。悉堕阿鼻。潜匿炫惑即妖教已竟。

    午二教人断偷即佛诲。分二。未一先出自己诲。又四。申一教以舍身微因。

    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提。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然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爇一香炷。

    三摩提。即耳根圆通如幻三摩提也。此句下。义含虑有宿生盗业为障胜修。乃修如是微因。大凡烧然。须为消宿障修大定方成妙因。若为财利名誉。仍获大罪矣。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10
    申二许其毕债出世。

    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

    长揖。谓永辞也。孤山曰。盗者。取他依报资于己身。今损正报以供上圣。故能翻破无始盗业。

    申三抑扬明其近道。

    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

    觉路即菩提路。正谓圆通。以方忏悔秉戒。未臻定慧。故曰未明。已决定心者。决定信其宿业必消。觉路得明也。温陵曰。一切难舍无过己身。难舍能舍。则自余贪爱决能弃舍。故曰是人于法已决定心。○若徒慕舍身。勉强毁形。现前盗业又复新作。根心贪爱居然不改。尚不免于业苦。岂能决定明觉路哉。

    申四亲证违此须偿。

    若不为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成无为者。证出世果也。若不还生人间偿其宿债。有碍胜进及度生。故须偿也。温陵曰。佛为宿诟比丘可食马麦。故果成。于毗兰邑食之。示宿债必酬也。

    未二转教先佛诲。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断偷盗。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三决定清净明诲。

    预辨妖佛教仪已竟。

    巳三确定三昧得否。分二。午一喻其不断难得。

    是故阿难。若不断偷修禅定者。譬如有人水灌漏卮。欲求其满。纵经尘劫。终无平复。

    午二劝其深断方得。分为三科。未一惟依了义舍施。又分三。申一身舍贪吝。

    若诸比丘衣钵之余。分寸不畜。乞食余分。施饿众生。

    上余。谓衣钵之外。止持不贪也。下余。谓自食已足之外。作持能施。亦不吝也。

    申二心舍慢嗔。

    于大集会。合掌礼众。有人捶詈。同于称赞。

    上二句敬人。能舍憍慢。必观佛性同体。见人是佛也。下二句忍己。能舍嗔恨。必观真如平等。知毁同誉也。

    申三身心舍尽。

    必使身心二俱捐舍。身肉骨血。与众生共。

    首二句。双承上身心无间而力行檀度。是必达四念处。无复人执也。末二句令尽其分量。盖舍至身肉骨血。则身心宁复有遗余哉。盖必观察苦空无我无常不净之物。施作佛事耳。问。此前方便。将次入道场以修定慧。奈何遽舍身命。答。此谓不吝身分。非舍身命。以非出假大舍时节也。凡此皆为成就无偷之心。如云。比丘观智。身心尚须并舍。岂可复留偷心。曲取奉身利养哉。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11
    未二不引权乘欺诳。

    不将如来不了义说。回为己解以误初学。

    不了义中。听畜百一所需。但禁余二。或许不入大会。避辱不受。又布施多不及于身分。今但依上了义教。不依不了义教也。末二句。如因自己不能奉前三戒。或遇初学疑问。却乃不认己过。曲引权乘以明无碍。初学蒙昧。亦信行之。是内以自欺。外以诳人。莫大之罪也。认过实言。罪犹轻耳。

    未三印其得真三昧。

    佛印是人得真三昧。

    印。即许也。许其必证圆通也。观此深断一科。令人惭愧堕泪。可见末法祖师立为丛林。亦因时慈悲。曲就利生。非得已也。处此者。时时每愧不能取证。不萌一毫念利养之心。仅免罪戾。或遇人引斯经为难。实言愧谢末法未能。切不可巧言无碍。又或有杰士达此经。即能奉了义戒誓取圆通者。当愧服推仰。莫曲引他过以饰己非。至于主宾互竞。惟利是急。当愧死矣。曲分损益之相已竟。

    辰二判决邪正之说。

    如我所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断偷已竟。

    卯四断妄。妄语有二。发言不实为小妄语。妄称证果为大妄语。此中所断大妄语也。此须出口。非同举心。分二。辰一曲示戒劝之意。又分四。巳一首陈妄语大损。又为三。午一蹑标妄语成魔。

    阿难。如是世界六道众生。虽则身心无杀盗淫。三行已圆。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

    如是蹑前。显三行纵圆。犹惧此罪。何况三行未圆者乎。大妄语且标名字。下科自释。温陵曰。贪其供养。求己尊胜。名爱魔。妄起邪见。谓己齐圣。名见魔。

    午二指实述其言意。

    所谓未得谓得。未证言证。或求世间尊胜第一。谓前人言。我今已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罗汉道。辟支佛乘。十地。地前。诸位菩萨。求彼礼忏。贪其供养。

    得谓得道。指理言也。证谓证果。指位言也。须陀洹等即果。阿罗汉即道。盖小乘理至罗汉而极。故言道也。乘同道。位同果也。求世尊胜。要恭敬也。求彼礼忏。希供养也。人于果人前忏悔。必盛陈供养故。

    午三记其损善堕落。

    是一颠迦。消灭佛种。如人以刀断多罗木。佛记是人永殒善根。无复知见。沈三苦海。不成三昧。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12
    温陵曰。一颠迦。即一阐提。贝多罗树以刀断则不复活。喻大妄永绝善根。三苦海。三途也。

    巳二表己禁敕显伪。佛有禁敕。诸圣决不敢违。若违泄者。足知非圣。分二。午一详示真人必密。又三。未一敕二圣冥化。又为三。申一标随类度生。

    我灭度后。敕诸菩萨。及阿罗汉。应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种种形。度诸轮转。

    真身如空。应物现形。故曰应身。又二圣于上二土中别有法性妙身。此于同居应缘而现也。乃分得随类化身耳。亦或普现色身三昧所成也。

    申二详顺逆二相。

    或作沙门。白衣居士。人王宰官。童男童女。如是乃至淫女寡妇。奸偷屠贩。

    或作下顺相也。以此类迹多清净故。如是下。逆相也。以此类迹全染污故。所谓示众有三毒。又现邪见相也。众生应以此身得度者。即应现之无准矣。

    申三约佛事则同。

    与其同事。称赞佛乘。令其身心入三摩地。

    首句。四摄之一也。双承净染二事皆与之同。若同其类而不同其事。则矫拂其心。不相顺从。故假与同事。意在得其欢心。而遂称赞佛乘以化之也。此三摩地不定耳根。

    未二明秘言无泄。

    终不自言我真菩萨。真阿罗汉。泄佛密因。轻言末学。

    轻言末学者。轻易泄言于晚学之人也。

    未三许临终阴付。

    惟除命终。阴有遗付。

    既示现受生。亦示现舍命。阴。暗也。遗言付法。欲警其必行。然泄亦婉转。如杜顺清凉之事。故曰阴付。

    午二因显泄言必伪。

    云何是人惑乱众生。成大妄语。

    住则不泄。泄则不住。此一定轨则。如丰干等三圣是也。若泄言仍住。显是邪人要求利养。慎莫信之。

    巳三转教先佛明诲。

    汝教世人修三摩地。后复断除诸大妄语。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四决定清净明诲。

    意不异前。

    巳四确定菩提成否。分二。午一详喻不断无成。又三。未一举刻粪喻。又二。申一先以喻明不得。

    是故阿难。若不断其大妄语者。如刻人粪为旃檀形。欲求香气。无有是处。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经文卷六之四) (经文卷六之四)13
    申二后以形显违教。

    我教比丘直心道场。于四威仪一切行中。尚无虚假。云何自称得上人法。

    温陵曰。净名云。直心为道场。无虚假故。四仪。行住坐卧也。○自称者。妄称也。上人法。诸果人法也。

    未二举妄号喻。又为二。申一先以喻明取罪。

    譬如穷人妄号帝王。自取诛灭。

    申二后以况显罪深。

    况复法王。如何妄窃。

    诸果。皆法王位也。

    未三举噬脐喻。又为二。申一先示因果虚伪。

    因地不真。果招迂曲。

    以大妄语为因。故不真。求进反退。求升反坠。故曰果迂曲。

    申二后喻菩提不成。

    求佛菩提。如噬脐人。欲谁成就。

    温陵曰。左传。噬脐。谓终莫能及也。○以妄语而求正觉。如以自口而噬自脐。岂可及哉。

    午二深许能断必成。

    若诸比丘心如直弦。一切真实。入三摩地永无魔事。我印是人成就菩萨无上知觉。

    温陵曰。向以迂曲。故终莫成就。此能弦直。故印其成就也。○菩萨无上知觉。即圆通真因地心。然以因定果。亦是无上菩提矣。

    辰二判决邪正之说。

    如我此说。名为佛说。不如此说。即波旬说。

    开释四重大科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