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法空寂灭即法之真实(自性)
    四法空寂灭即法之真实(自性)

    一般名言识所认知的一切法,无论是物质,精神,理性,虽然被我们错执为实有的,个体的,或者永恒的,而其实都只是如幻的假名。假名,精确的意义是‘假施设’,是依种种因缘(意识的觉了作用在内)而安立的,并非自成自有的存在。所以,这一切都属于相对的。那末,究竟的真实呢?推求观察一一法,显发了一一法的同归于空寂,这就是一切法的本性,一切法的真相,也就是究竟的绝对。空寂,不能想像为什么都没有,什么都取消,而是意味著超脱一般名言识的自性有,而没入于绝对的不二。经论里,有时称名言所知的为一切法(相),称空寂为法性,而说为相与性。但这是不得已的说法,要使人从现象的一一法去体悟空寂性。法与法性,或法相与法性,实在是不能把他看作对立物的。这在空义的理解上,是必不可少的认识。

    方便所说的法与法性(空寂),在理解上,可从两方面去看。一、从一一法而悟解到空寂性时,这就是一一法的本性或自性。例如物质,每一极微的真实离言自性,就是空寂性。所以法性空寂,虽是无二平等,没有差别可说,而从幻现的法来说,这是每一法的自性,而不是抽象的通性。二、从平等不二的空寂去看,这是不可说多,也不可说为一(一是与多相对的)的绝对性。不能说与法有什么别异,而又不能说就是法的。总之,空寂性,是一一法自性,所以是般若所内自证的,似乎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有著具体的、充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