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乘俱舍─業體即色法立思之心所造作之身表業語表業、為善性惡性無記性之實法。故直以所發
◎約色心︱之身語二業為業體。以其中善惡之業體、為感苦樂之果。是以業體即色法也。
└大乘法相─業體正屬心法┬身語二業非業體┬身表業、為色處中之表色。┐
︱︱(色處、有顯色形色表色之三。├此二共是無記法、
︱︱取舍屈伸等、謂之表色。)︱而不能招當果。
︱└語表業、屬于聲處之聲屈曲。─┘故不立為業體。
└思心所為業體論其業體、定為能發之思心所。但就所發所防之
色、而假付以色之名。蓋業體正為心法也。
┌色法─小乘俱舍所立“受戒之時、身口二業有發顯之表色、其表色為依四大而生之一種色法。
︱依此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名為無表色、又名無作色。是為四大所生、故
︱為色法、而攝于色蘊之中。
△戒體通大小├心法─大乘法相所立受戒之時、有發動于思之心所。依此之種子相續、而有防非止惡之功能
乘有三種︱、假名為無表色。是為依于受戒時之表色作用而起者、故附以色之名、然
︱實為心法也。
└非色非心法─經成實所立是為成實宗之無作戒體。無形質故非色、無緣慮故非心。
無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