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社會的辨別
假定從社會學的觀點,來說明我們歷史文化上的社會史跡,也有把我們過去的氏族宗法關系,叫它作“宗法社會”。嚴格地說來,這還是有問題的。因為社會,是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目的、集體合作的一種組織。我們祖先的宗法社會,只是一種民族精神所系的代表和象征。它以不忘民族的本來源流,傳承繼續先人的祖德,要求後世子孫的發揚光大;它既不是有一種群體法定的組織,猶如西方的社會一樣;更不是為了一種共同的利益,達到一個政治或經濟上的目的。宗法,只能說是傳統文化中心的“禮”的表現,這個札,具有相似于宗教性的,人情昧的特點,是人類文化精神的升華,而且是性情和理法並重的。重性情,所以推崇天然,輕視人為的組織。重理法,便講禮義,裁定性情,使它合于人倫群體的活功。它與西方社會的只注重組織,是大有出入的。我認為人世間最高的組織,是由于人與人之間真感情的結合,所謂至性至情的流露。其次,才是如宗教一樣的信仰,所州崇拜的服從。冉其次,才是法律和規範。至于從利害相關的集合,用權位生殺來範圍,那是等而下之,等于市場的交易而已。凡事之不近于滅然法則,違反人之性情的,沒有不失敗的道理,以社會學理的歷史來講,利害相關的組織,可能在社會史上,暫時佔去時代的一頁,但決不能爭取千秋。
至于我們所史上的宗法社會,它的基本單位,就是家庭的家族。由家族和家族之間的結合,就是宗族。由宗族和氏族之間的結合,就是國家的禮稷和宗廟。社稷、宗廟和宗祠,就是介乎人和天神之間的象征代表,貴為天子,還須畏懼天命,所以便當敬重社稷宗廟和山川神 。如是普通的平民,不敬重宗族和宗祠,從禮儀為法律的中心觀點而論,已經犯了大不敬的罪行,以傳統文化思想的觀念而論,便是獲罪于天,得罪了祖宗神 ,應該是罪無可逭,無可祈禱之處了。可是它在禮義傳統的風俗習慣上,和國家的法律觀點上,雖然有此成法,但是並不同于西方和現代社團似的社會組織。漢唐以後的祠廟,後來通稱為各個宗族之間的祠堂,那也並非是一種社會的組織,只能說是民族精神的中心所系。它相近于宗教性質,平時並無社會活功的作用,每逢歲時,便由族長率領同族中的人們,共川致祭于自己的祖先。族長雖由一族中輩份最高的出任,但是也不是由法規的組織產生,那只是由傳統文化禮的觀念,人為地自然推崇。如遇族中的子孫們犯了違反傳統禮義的行為,由族長召集全族的人們,開祠堂門,拜祖宗,稟請祖先以宗法來評理,評定一事或一人的是非罪惡,也必須合乎天理、國法、人情。這也只是秉承禮義的安排,但不同于法規紀律的性質,或是組織的制裁。鄉里之間的里正和保正,或者社董,那是清代沿用唐宋以來地方自治保甲的名稱,等于現在的鄉里長。社倉,是宋代以後為地方儲備饑饉賑濟的福利事業,後來也有叫作“義倉”的。社學,是明代以後實施的鄉村國民教育。這些都如眾所周知,不能與“社會”這個名辭,混為一淡。再推溯到秦漢以上,講到社會政治的關系,更為簡單,那時的文化思想,政治和教育,本來不能太過于劃分。所謂“作之君,作之師,作之親”,在精神上,幾乎還保有上古質樸的觀念,還是三位一體的。能夠影響地方社會之間,也只有從禮義的傳統上,自然的敬老尊賢,秦漢時代的“老”和“公”,只是一種尊崇敬重的稱呼,更不是社會領袖的職餃。例如《左傳》所稱的“三老”,據服虔疏引︰“三老者,工老,商老,農老。”古天子有三老五更,以父兄之禮養之。據《漢高祖紀》所載︰“舉民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眾為善,置以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長三老。”宋祁說︰“鄉有三老,掌教化,秦制也。”兩漢都沿用這種制度,所以在我們的歷史文化上,真難找出真正如西方社會組織的一種社會。初有社會的規模的,只有先秦的墨道,才略具有特殊社會的風規。其次,就是開始于唐代佛教禪宗的叢林制度,它影響元、明、清以後的歷史和社會,以民族革命為宗旨的幫會組織。但是叢林制度,它既不同于西方的宗教社會,又不同于西方宗教的教育中心的神學院。至于幫會的組織呢?以傳統的俠義精神,和政治活動相融會,說它是為了當時革命性的反正集團,確實很正確。如果比之西方社會或流氓集團,推原它的初衷,當然也頗有出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