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判第二、正宗分子目列如下︰
一、申造論意趣
二、辯宗教異致
(一)定義(二)教理(三)根機
(四)悟修(五)相成(六)教學
三、明宗教不二
(一)明二諦(二)宗教與二諦
(三)以鏡喻(四)結示不二
四、析宗教相較
(一)三根之博約(二)法道之住持
(三)時機之勝劣(四)談說之顯密
五、勉報恩利生
(一)誡勿濫(二)示所以
六、說教外別傳
(一)設問答(二)警狂禪
七、引祖師結證
(一)達摩懸言(二)岳台自言(三)同歸淨土
《宗教不宜混濫論》正宗分
一、申造論意趣——為興利除弊
今將宗教語言意致,略為分別。用冀唯得其益,不受其病也。
印光法師的為人,如同他在《文鈔》中一再告誡僧俗弟子們那樣︰“以身教者從,以言教者訟。”意思是︰凡欲教授別人者,首先應須自己做到,然後教人,人則服從;若是自無實行,僅靠口頭上夸夸其談以教人,則人心中必然不服,或訕笑之,或竊論之,故曰訟。因此,我們可以決定地說︰印光法師《文鈔》三編遺教,包括本論,皆是從其實行中得來,一字一句,一點一滴,絕無虛詞浪語。印光法師若是自己沒弄明白、沒有把握、沒有做到的事情,絕不肯憑虛以教人。
印光法師為揭示正法眼藏,以大慈悲心腸,為天人作眼目,發表此論,吾人切切不可與一般所謂學術文章等同視之!印光法師發表本論的意趣,其旨在殷切希望我佛教門中,特別是肩負住持法道重任、身居“知識”之位的人,包括在佛學院修學的諸位學僧,未來要荷擔如來家業,住持正法,要分清禪門和教下的“語言意致”,不要互為混濫,貽誤眾生,玷污法身慧命。